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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4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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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举报实行奖励制度。去年,国家安监总局联合财政部完善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提高了举报奖励金额,最高可奖励3万元,有的地区奖励标准提到5万元。[16:33][网友孺安]:现在仍有一些工厂和工地存在着事故瞒报的行为,您如何看待瞒报事故的危害?安监总局对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有何部署?[16:35][黄毅]:瞒报事故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构成犯罪。所以,刑法里面专门设立了瞒报事故罪。对任何蓄意瞒报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进行严惩。因为瞒报造成的危害很大,一是,错过了抢险救援的最佳时机;二是,干扰了事故调查处理的正常秩序;三是,也影响了事故查处的公信力。所以,任何瞒报事故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的亵渎,对人民的极端不负责任,妄图以瞒报逃避法律的追究,必须以法律的措施严惩不怠。在当前信息发达、全社会高度关注安全的形势下,试图瞒报是瞒不住的,一经查实,罪加一等。这里也郑告有关单位和人员绝不要以身拭法。
同时,为吸取事故教训,我们积极推进事故调查处理和信息公开工作,以加强警示教育。近日,总局制定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情况作出明确部署,一是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要及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二是重点推进由地方负责调查处理的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2014年,要实现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部全文公开。三是较大事故中,由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挂牌督办或跟踪督办的,2014年要实现事故调查报告全部全文公开;对其他较大事故尤其是省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督办的,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设定目标、明确要求,逐步提高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公开的比例。
总之,对所有事故,只要调查处理批复后,都要及时公开。一方面,接受全社会的对事故责任查处情况的监督;另一方面,警醒警示其他地区和单位,从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加强超前防范,遏制事故发生。[16:37][网友教育广角]:您怎样看待安全举报和舆论监督在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相关问责处理机制需要从哪些方面强化或改进?[16:39][黄毅]: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监督,是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依靠群众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途径。发动群众,包括新闻媒体举报安全隐患和事故,对发现和查处问题、监督业主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建设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举报事项,一旦查实,要严肃问责。在处罚措施上,依法执行上限标准,并且还要跟踪督办。这些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近期,国家安监总局出台了《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的意见》,旨在鼓励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欢迎广大网友监督举报。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热线电话:12350。这里提醒网友,跨省(区、市)举报时,需加拨地区号。
[网友团团绿]:近日,安监总局审核批复了11起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对重大事故是否都要进行挂牌督办?请给我们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黄毅]:按照规定,所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都由国务院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作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承担挂牌督办的具体工作。
这11起重大事故分别发生在黑龙江、陕西、江苏、湖南、吉林、湖北、福建、河南、甘肃省和新疆10个省区,其中黑龙江2起。涉及煤矿事故4起、交通运输事故4起、火灾爆炸事故3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的调查处理结果依法依规进行了严格审核,有的增加了事故处理的责任人,有的提高了处罚等级。11起事故中, 有83名责任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其中企业68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15人;有134名责任人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其中企业43人、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91人,涉及县处级干部30人。
安监总局在作出事故调查处理批复的同时,要求发生事故的地区,要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对其它尚未完成的事故调查,要加快工作进度;要严格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措施,坚决避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慢等问题,切实追究及时、到位。要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加强警示教育;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整改措施,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8月22号,我们以国家安委会的名义召开专题视频会议,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包括调查时效、责任追究、信息发布、事故警示、挂牌督办等各个环节提出规范性的要求,进一步发挥事故教训的警示作用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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