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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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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为___人,其中___人由公司职工推举和罢免,另外___人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监事会2/3监事同意当选和罢免。监事会成员的2/3以下(含2/3),但不低于1/2,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2. 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3. 监督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议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4.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帮助复审;
  5. 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 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含2/3 )监事表决同意。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法律专家、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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