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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四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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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什么是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包括哪几种人?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是指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


      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予以协助。根据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
      (1)       停车义务;(2)保护现场义务;(3)抢救伤员义务;(4)报警义务。
     
      4、当事人如何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采取下列方法保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1)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到来之前,要立即确定现场范围,用白灰、沙石、绳索等物将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并注意保护,阻止无关车辆、人员进入。
      (2)       如果需要抢救伤员,应当标记伤员的原始位置,以证明现场的变动情况。
      (3)  
      遇有雨、雪、刮风等天气情况,可能对现场造成破坏时,可用席子、塑料布等物将现场上的尸体、血迹、刹车印迹等各种痕迹及其散落物遮盖起来,避免遭受破坏。
      (4)如果事故车辆装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应立即向周围行人讲明危险性,并及时排除险情。必要时,将事故车辆驶离。
      (5)尽可能寻找到目击证人,记清证人的身份、地址、联系方法。


      5、当事人如何抢救伤员?

      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抢救伤员既是一种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其必须履行的义务。交通事故发生后,在暂时无专业医护人员救助伤者的情况下,当事人迅速、及时地抢救伤者可以防止伤者伤情恶化,以致造成死亡,从而减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抢救伤者时应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如伤者出血,应照准出血部位,用毛巾、手帕等采用捆绑法或按压法止血;入伤者失去知觉或呕吐,应将伤者横卧,侧身躺下,保证其呼吸道通畅,避免因其姿势不对致咽喉被堵窒息;入伤者颈部或头部受伤,抢救时不要晃动,尽量使其保持原有姿势等待专业医护人员救助;入发现伤者骨折,应当用木板、木棍等物将骨折部位固定,减少移动;入伤者被压在车轮下,可以移动车辆将伤者运送至医院,但应标好车轮的位置、走向、制动印痕的起止点,如有他人在场,应留人保护现场。
      在抢救伤者的同时,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程度及是否需要医护人员帮助等,以便公安机关准确、及时地处理交通事故,救助伤员。


      6、当事人如何报警?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除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外,还应当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向交通事故管理部门报警,在报警时,应当尽量讲明事故发生地点、时间、车牌号码、损失情况,特别是讲清人员伤亡情况及处理措施;也可以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公安机关或执勤交通警察报告。如果事故车辆着火,应先报119火警,再报交通事故。在交通警察到来之前不得随意离开现场。




      7、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能否“私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当事人是可以即行撤离现场,双方“私了”的。


      8、发生交通事故后何种条件下当事人双方可以“私了”?


      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双方“私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如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保护现场,抢救商原并及时报警。
      (2)当事人双方对事故的事实和形成原因没有争议。
      (3)       当事人双方自主自愿撤离现场协商处理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事宜。
      9、是否所有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都可以“私了”?


      不是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尽管有些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当事人双方对事故事实或成因有争议,或尽管对事故的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但仍然希望由交通警察来处理交通事故,明确责任和赔偿,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是不能撤离现场的,只有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处理。


      10、对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调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仅仅造成了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那么当事人双方就应当立即先撤离现场,在进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问题。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减少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纠纷给道路通行带来的影响。
11、对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带来交通安全法》关于“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条件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如何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即可以在交通事故现场对事实及责任达成一致意见,然后书写一式两份有关该事故事实及成因的书面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双方各自签字各执一份,最后将车辆移至不防碍交通的地方。
      在自行撤离现场后,应及时就损害赔偿进行协商。对于当事人在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或虽达成协议但当时无法履行或拒绝履行的,受害一方当事人应详细记录对方当事人的具体地址、工作单位、驾驶证档案编号及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能提交证据和相关材料,有限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事故双方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赔付或修车义务后,应及时制作书面赔付收据或机动车修复完毕协议,防止以后就民事赔偿问题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对于当事人通过保险公司履行修车或赔付义务的,如果对于保险公司的赔付或机动车修复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12、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的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员有何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13、在发生道理交通事故逃逸后,现场目击人应如何举报?

      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逃逸后,现场目击人应力求记住以下内容:
      (1)       肇事车辆号码、颜色、安装位置;入记下全部车号有困难,可记住部分车号。
      (2)       肇事车辆的型号:轿车、吉普车、大客车、大货车、旅行车、摩托车。
      (3)       肇事车辆的颜色。
      (4)       肇事车辆有无装载物品。
      (5)       肇事车身上有无文字图案:如车门上有无单位名称等。
      (6)       肇事车辆随行人数。
      (7)       肇事车辆逃逸方向。
      然后及时拨打“122”交通报警电话,也可以请过路车辆协助追缉。


      14、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车辆驾驶人,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车辆驾驶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5、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车辆驾驶人如何自首?


      车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仍然可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既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或逃逸车辆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投案,也可以向其他的政法机关自首,有关政法机关应接受,并立即通知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车辆驾驶人应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如实交待清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的经过及逃逸的经过,并表示愿意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理。


      16、如何确定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

      了解公安机关内部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有利于准确、及时地照准具体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及时报案,也有利于在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发生争议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目前实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
      (1)县(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县(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可以经本级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指定其下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本管辖内发生的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直辖市、地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发生的案情复杂和涉外的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或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管辖确定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3)在未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地方,可经地区(市)公安机关批准,由乡、镇公安派出所处理轻微事故。
      (4)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理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交通事故交由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5)当事人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6)需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人是现役军人的,移送军队处理。


1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年部门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如下:
      (1)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2)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这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由鉴定人签名。
      (3)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4)应当事人请求,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


       18、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载明哪些内容?其效力如何?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制作的认定事故各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是事故当事人解决事故民事赔偿、申请重新认定已经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在法院裁量损害、赔偿案件时,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法定依据。


      19、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责任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的法定期限内,向作出责任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应写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具体内容和依据,能提供相关证据的附相关证据。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的法定期限内,应当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责任认定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原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最后认定,当事人不能对此再次提出重新认定的要求。


      20、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否一定得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根据《最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当事人不一定必须险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既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21、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双方对损害赔偿仍然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怎么办?


      根据《最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2、应由谁承担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治疗。抢救费用的来源: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或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根据法律规定,一切医疗机构都有无条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义务,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1)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
      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机动车辆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我国绝大多数机动车都参加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参加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由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由于保险公司财力雄厚,有足够的财力支付抢救费,所以受伤人员能够得到较好的保障。
      (2)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    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
      强制保险并不能保证每一辆车都会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这些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就可能使受伤者的抢救费得不到保障。为此,法律通过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办法来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经费来源一般是从保险公司收取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也可接受社会捐赠。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致人受伤的,就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对肇事后逃逸的,受伤人员的抢救费也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先行垫付了抢救费用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社会救助基金是为了帮助急需救助的受伤人员,而并不是为了免除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的责任,更不是免除逃逸车辆的责任。相反,他们要承担更加严厉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同时也不能免除他们的民事责任。为此,法律规定,在先行垫付了抢救费用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有什么义务?


      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投保人予以赔偿。


      24、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最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除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外,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各自分担。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25、如何理解“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各自分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即是说如果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只有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则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害,应当有该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因事故造成的超过保险金额的所有损失包括双方的损失,均应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即过错人自己的损失自己承担,同时还要承担对方的损失。
      如果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是说根据当事人双方过错行为对发生事故损害的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分担的责任。
      这里所说的“过错”,是指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是否“违章”了。


      26、如何理解“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是原则,是前提。机动车一方要实现免除或减轻责任的理由只有两条:一是能够举证交通事故及其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在此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无论有无过错均不承担责任;二是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了交通规则并且能举证自己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而仍然没有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在此种情况下,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里所说的“举证”既可以是机动车一方自己证明,也可以是其他证人证明,还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证明。


      27、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包括哪些种类?

      因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各种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具体说,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承担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28、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赔偿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医疗费是指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等等。医疗费必须是针对交通事故中的伤残者(包括抢救期间死亡的人)本人所实施的治疗所支出的费用,同时治疗必须针对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损伤,治疗非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伤或疾病,不属于赔偿的范围。医疗费必须凭据支付。结案时,如果受害者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应根据医生的建议及参照有关的标准确定一定的数额,在结案时一并计算在医疗费中,并一次性结算完毕。不符合住院标准擅自住院的,未经公安机关允许擅自转院的,自购药品的,超过医院通知出院的日期拒不出院的,开假证明骗取医疗费用的,诸如此类的情况,所花费用都不能计入赔偿医疗费的项目中去。




      29、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指结案前交通哦哦哪个事故伤者、残者和死者生前抢救治疗期间或参加事故处理期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这段期间收入没有减少的,则不赔误工费。误工费根据收入情况分成两种: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和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日期为实际误工的日日期,一般以医院出具的证明、单位证明等为依据。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如果误工费高于交通哦哦哪个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即比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全民所有制相关部门的职工平均工资。所谓“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上一年度全民所有制各部门职工平均工资。


      30、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职员伙食补助费是指交通事故伤者、残者、死者生前住院抢救治疗期间所需补助伙食的费用。补助以住院期间为限,只要住院,不管其伤轻伤重,都应该支付,标准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参见《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31、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交通事故伤者、残者、死者生前抢救治疗期间因伤势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所需专门护理人员的费用。计算护理费的期限一般以结案前的住院期间为限。需要护理的情况,一般是指伤势严重,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者医院要求家属护理的情况。护理人分为有收入的和无收入的两种人,前者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后者护理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伤情危重必须24小时护理的,护理人数不得超过2人,其他情况为1人。


      32、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标准?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指因交通事故致残二给残者的生活补助费。所谓“残疾”是指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后遗障碍,包括生理功能的、精神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残疾者,其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哦哦哪个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助费的具体数额,按照伤残等级的十级,依次分为100%-10%十个档次,入受伤人员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应在其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上适当提高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00%。赔偿自伤残等级评定结束做出评定书(重新评定的,以重新评定结束起计算)之当月起(含当月),赔偿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赔偿减少1年。入65周岁的应赔偿15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3、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用具费赔偿标准?


      残疾用具费是指因残疾而造成全部或部分功能丧失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的器具的费用。由于致使补偿部分功能,因此,不能要求用残疾用具能完全恢复残前的功能。残疾用具,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所谓“普及型器具”是指在同一品种中被广泛使用的器具,一般以国产的为限,不包括豪华型的。配制时,可根据残疾人的年龄、残疾程度和工作性质灵活掌握。因下肢残疾需要购置代步工具的,只能以人力为限,并只准购置一辆。计算费用时,也要把这些器具的使用年限和更新、修理等费用考虑在内。确定残疾需要配制这些器具的,要凭县(市、市辖区)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34、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标准?


      丧葬费标准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丧葬费是指办理丧葬事所必需的费用。死者为少数民族的,应按照国家的民族政策及该少数民组的风俗习惯进行安葬,所必需的费用按当地有关标准计算。



      死亡补偿费是指因交通事故死亡对死者家属的抚恤金以及对死者家庭遭受损失的补偿金。之所以规定这个补偿项目,是考虑到交通事故死亡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打击很大,对死者家庭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是必要的。但由于人的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死亡补偿费只是对死者家属的安慰和对死者家庭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5、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被抚养人生活费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生活费用。这里所说的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应按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确定,以第五级残疾(含第五级)为限。所谓“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是指死者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已经在抚养的、无收入的被抚养人,包括配偶、子女(含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死者生前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的人,应由具有抚养义务和抚养能力的人共同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者只承担本人应抚养的一份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消费指出标准计算。


      36、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交通费和住宿费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伤、残这就医、配制残疾用巴黎具、办理丧葬事宜、参加事故处理等的车、船票费,即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所谓“实际必需是费用”是指既与交通哦哦哪个事故处理有关,并且又是合理的费用,一般是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最低交通费标准计算。支付时,一般按照车、船票价计算。病情较重或行动艰难等特殊情况,需乘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三等仓的,应事先与对方商量并经公安机关同意。
      住宿费是指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制残疾用具、参加事故处理等需要住院、住亲属家以外的住宿费用。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其“一般工作人员”是指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


      37、如何计算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的车辆、物品、设施、牲畜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常见于车辆、物品、设施等、这里所指的设施主要是道路、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房屋、电力和水利设施、树木花卉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财务损失只赔偿直接损失,其赔偿方法是修复或者折价赔偿。“修复”是指对于交通事故损坏的财物,应尽量使其恢复到损坏以前的状态,即:恢复后在使用功能上、形态上和价值上都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当地无修复条件或当事人自己有修复条件的,也可在有修复条件的地方修复。如果对是否可以修复有争议,可商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折价赔偿”是指对于交通事故损坏的财物不能修复的,或者修复费用高昂、双方当事人同意不修复的,折成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进行赔偿。对折价有争议的,应商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实践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部分修复、部分折价,或者以同种类、同质量的实物予以赔偿。
      交通四顾造成牲畜受伤未失去使用价值的,应以就地治疗为主。造成牲畜受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凭区、县级兽医院或牲畜交易管理机关开具的证明或鉴定,折价赔偿。


38、如何确定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的赔偿标准?


      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入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因而不能独立的参与调解;或者当事人虽有行为能力,但是因为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事故处理活动的,当事人的亲属即可以参加这些活动。当事人亲属参加的,其身份属于法定代理人,因而一般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等。但是,为了不加大事故责任方的负担,规定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超过部分的费用自理。在三人内,其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的亲属原则上应是交通事故发生地或离交通事故发生地较近的亲属;如果需要外地、国外亲属参加的,事先应同对方当事人商量,并经公安机关同意。如果当事人、当事人的亲属无法参加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又公安机关指定代理人参加,委托或指定代理人应有一定的手续,其所需的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不按本条规定解决,必要时,可以从当事人所得的赔偿费里扣除。


      39、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哦哦哪个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结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2000)33号司法解释(自2000年11月21日施行)规定,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  死亡一人或者三人以上,服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2)  死亡三人以上,服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服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  严重超载驾驶的;
      6)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40、对发生特大交通四顾的专业运输单位有何处罚规定?
         
      根据《最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附: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一、医疗费: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二、误工费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收入的减少。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因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        
       B、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3)-因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
      注 :受害人不能证明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天/元)*住院天数


      四、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五、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七、丧葬费赔偿金额


          丧葬费赔偿金=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八、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赔偿年限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赔偿年限


      十、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


      十一、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受害人确有不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其合理部分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十二、直接财产损失费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金额=收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十三、车辆停运损失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受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直接财产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发表于 2013-9-4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长一篇
发表于 2013-9-4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不错,学习了,不过后面引用这里,少了一段,还是编号错误?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各自分担。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8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Spirit2011 发表于 2013-9-4 09:44
非常不错,学习了,不过后面引用这里,少了一段,还是编号错误?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 ...


发表于 2013-10-28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灰常不错!支持楼主。
发表于 2013-11-2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1、什么是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包括哪几种人?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是指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

      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予以协助。根据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
      (1)       停车义务;(2)保护现场义务;(3)抢救伤员义务;(4)报警义务。
     
      4、当事人如何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采取下列方法保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1)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到来之前,要立即确定现场范围,用白灰、沙石、绳索等物将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并注意保护,阻止无关车辆、人员进入。
      (2)       如果需要抢救伤员,应当标记伤员的原始位置,以证明现场的变动情况。
      (3)  
      遇有雨、雪、刮风等天气情况,可能对现场造成破坏时,可用席子、塑料布等物将现场上的尸体、血迹、刹车印迹等各种痕迹及其散落物遮盖起来,避免遭受破坏。
      (4)如果事故车辆装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应立即向周围行人讲明危险性,并及时排除险情。必要时,将事故车辆驶离。
      (5)尽可能寻找到目击证人,记清证人的身份、地址、联系方法。

      5、当事人如何抢救伤员?

      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抢救伤员既是一种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其必须履行的义务。交通事故发生后,在暂时无专业医护人员救助伤者的情况下,当事人迅速、及时地抢救伤者可以防止伤者伤情恶化,以致造成死亡,从而减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抢救伤者时应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如伤者出血,应照准出血部位,用毛巾、手帕等采用捆绑法或按压法止血;入伤者失去知觉或呕吐,应将伤者横卧,侧身躺下,保证其呼吸道通畅,避免因其姿势不对致咽喉被堵窒息;入伤者颈部或头部受伤,抢救时不要晃动,尽量使其保持原有姿势等待专业医护人员救助;入发现伤者骨折,应当用木板、木棍等物将骨折部位固定,减少移动;入伤者被压在车轮下,可以移动车辆将伤者运送至医院,但应标好车轮的位置、走向、制动印痕的起止点,如有他人在场,应留人保护现场。
      在抢救伤者的同时,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程度及是否需要医护人员帮助等,以便公安机关准确、及时地处理交通事故,救助伤员。

      6、当事人如何报警?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除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外,还应当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向交通事故管理部门报警,在报警时,应当尽量讲明事故发生地点、时间、车牌号码、损失情况,特别是讲清人员伤亡情况及处理措施;也可以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公安机关或执勤交通警察报告。如果事故车辆着火,应先报119火警,再报交通事故。在交通警察到来之前不得随意离开现场。



      7、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能否“私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当事人是可以即行撤离现场,双方“私了”的。

      8、发生交通事故后何种条件下当事人双方可以“私了”?

      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双方“私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如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保护现场,抢救商原并及时报警。
      (2)当事人双方对事故的事实和形成原因没有争议。
      (3)       当事人双方自主自愿撤离现场协商处理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事宜。
      9、是否所有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都可以“私了”?

      不是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尽管有些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当事人双方对事故事实或成因有争议,或尽管对事故的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但仍然希望由交通警察来处理交通事故,明确责任和赔偿,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是不能撤离现场的,只有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处理。

      10、对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调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仅仅造成了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那么当事人双方就应当立即先撤离现场,在进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问题。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减少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纠纷给道路通行带来的影响。
11、对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带来交通安全法》关于“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条件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如何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即可以在交通事故现场对事实及责任达成一致意见,然后书写一式两份有关该事故事实及成因的书面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双方各自签字各执一份,最后将车辆移至不防碍交通的地方。
      在自行撤离现场后,应及时就损害赔偿进行协商。对于当事人在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或虽达成协议但当时无法履行或拒绝履行的,受害一方当事人应详细记录对方当事人的具体地址、工作单位、驾驶证档案编号及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能提交证据和相关材料,有限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事故双方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赔付或修车义务后,应及时制作书面赔付收据或机动车修复完毕协议,防止以后就民事赔偿问题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对于当事人通过保险公司履行修车或赔付义务的,如果对于保险公司的赔付或机动车修复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12、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的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员有何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13、在发生道理交通事故逃逸后,现场目击人应如何举报?

      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逃逸后,现场目击人应力求记住以下内容:
      (1)       肇事车辆号码、颜色、安装位置;入记下全部车号有困难,可记住部分车号。
      (2)       肇事车辆的型号:轿车、吉普车、大客车、大货车、旅行车、摩托车。
      (3)       肇事车辆的颜色。
      (4)       肇事车辆有无装载物品。
      (5)       肇事车身上有无文字图案:如车门上有无单位名称等。
      (6)       肇事车辆随行人数。
      (7)       肇事车辆逃逸方向。
      然后及时拨打“122”交通报警电话,也可以请过路车辆协助追缉。

      14、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车辆驾驶人,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车辆驾驶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5、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车辆驾驶人如何自首?

      车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仍然可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既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或逃逸车辆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投案,也可以向其他的政法机关自首,有关政法机关应接受,并立即通知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车辆驾驶人应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如实交待清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的经过及逃逸的经过,并表示愿意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理。

      16、如何确定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

      了解公安机关内部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有利于准确、及时地照准具体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及时报案,也有利于在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发生争议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目前实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
      (1)县(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县(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可以经本级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指定其下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本管辖内发生的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直辖市、地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发生的案情复杂和涉外的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或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管辖确定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3)在未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地方,可经地区(市)公安机关批准,由乡、镇公安派出所处理轻微事故。
      (4)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理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交通事故交由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5)当事人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6)需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人是现役军人的,移送军队处理。

1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年部门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如下:
      (1)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2)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这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由鉴定人签名。
      (3)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4)应当事人请求,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

       18、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载明哪些内容?其效力如何?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制作的认定事故各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是事故当事人解决事故民事赔偿、申请重新认定已经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在法院裁量损害、赔偿案件时,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法定依据。

      19、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责任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的法定期限内,向作出责任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应写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具体内容和依据,能提供相关证据的附相关证据。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的法定期限内,应当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责任认定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原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最后认定,当事人不能对此再次提出重新认定的要求。

      20、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否一定得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根据《最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当事人不一定必须险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既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21、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双方对损害赔偿仍然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怎么办?

      根据《最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2、应由谁承担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治疗。抢救费用的来源: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或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根据法律规定,一切医疗机构都有无条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义务,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1)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
      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机动车辆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我国绝大多数机动车都参加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参加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由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由于保险公司财力雄厚,有足够的财力支付抢救费,所以受伤人员能够得到较好的保障。
      (2)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    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
      强制保险并不能保证每一辆车都会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这些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就可能使受伤者的抢救费得不到保障。为此,法律通过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办法来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经费来源一般是从保险公司收取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也可接受社会捐赠。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致人受伤的,就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对肇事后逃逸的,受伤人员的抢救费也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先行垫付了抢救费用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社会救助基金是为了帮助急需救助的受伤人员,而并不是为了免除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的责任,更不是免除逃逸车辆的责任。相反,他们要承担更加严厉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同时也不能免除他们的民事责任。为此,法律规定,在先行垫付了抢救费用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有什么义务?

      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投保人予以赔偿。

      24、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最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除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外,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各自分担。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25、如何理解“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各自分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即是说如果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只有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则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害,应当有该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因事故造成的超过保险金额的所有损失包括双方的损失,均应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即过错人自己的损失自己承担,同时还要承担对方的损失。
      如果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是说根据当事人双方过错行为对发生事故损害的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分担的责任。
      这里所说的“过错”,是指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是否“违章”了。

      26、如何理解“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是原则,是前提。机动车一方要实现免除或减轻责任的理由只有两条:一是能够举证交通事故及其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在此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无论有无过错均不承担责任;二是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了交通规则并且能举证自己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而仍然没有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在此种情况下,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里所说的“举证”既可以是机动车一方自己证明,也可以是其他证人证明,还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证明。

      27、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包括哪些种类?

      因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各种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具体说,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承担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28、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赔偿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医疗费是指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等等。医疗费必须是针对交通事故中的伤残者(包括抢救期间死亡的人)本人所实施的治疗所支出的费用,同时治疗必须针对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损伤,治疗非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伤或疾病,不属于赔偿的范围。医疗费必须凭据支付。结案时,如果受害者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应根据医生的建议及参照有关的标准确定一定的数额,在结案时一并计算在医疗费中,并一次性结算完毕。不符合住院标准擅自住院的,未经公安机关允许擅自转院的,自购药品的,超过医院通知出院的日期拒不出院的,开假证明骗取医疗费用的,诸如此类的情况,所花费用都不能计入赔偿医疗费的项目中去。



      29、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指结案前交通哦哦哪个事故伤者、残者和死者生前抢救治疗期间或参加事故处理期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这段期间收入没有减少的,则不赔误工费。误工费根据收入情况分成两种: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和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日期为实际误工的日日期,一般以医院出具的证明、单位证明等为依据。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如果误工费高于交通哦哦哪个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即比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全民所有制相关部门的职工平均工资。所谓“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上一年度全民所有制各部门职工平均工资。

      30、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职员伙食补助费是指交通事故伤者、残者、死者生前住院抢救治疗期间所需补助伙食的费用。补助以住院期间为限,只要住院,不管其伤轻伤重,都应该支付,标准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参见《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31、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交通事故伤者、残者、死者生前抢救治疗期间因伤势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所需专门护理人员的费用。计算护理费的期限一般以结案前的住院期间为限。需要护理的情况,一般是指伤势严重,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者医院要求家属护理的情况。护理人分为有收入的和无收入的两种人,前者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后者护理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伤情危重必须24小时护理的,护理人数不得超过2人,其他情况为1人。

      32、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标准?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指因交通事故致残二给残者的生活补助费。所谓“残疾”是指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后遗障碍,包括生理功能的、精神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残疾者,其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哦哦哪个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助费的具体数额,按照伤残等级的十级,依次分为100%-10%十个档次,入受伤人员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应在其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上适当提高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00%。赔偿自伤残等级评定结束做出评定书(重新评定的,以重新评定结束起计算)之当月起(含当月),赔偿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赔偿减少1年。入65周岁的应赔偿15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3、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用具费赔偿标准?

      残疾用具费是指因残疾而造成全部或部分功能丧失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的器具的费用。由于致使补偿部分功能,因此,不能要求用残疾用具能完全恢复残前的功能。残疾用具,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所谓“普及型器具”是指在同一品种中被广泛使用的器具,一般以国产的为限,不包括豪华型的。配制时,可根据残疾人的年龄、残疾程度和工作性质灵活掌握。因下肢残疾需要购置代步工具的,只能以人力为限,并只准购置一辆。计算费用时,也要把这些器具的使用年限和更新、修理等费用考虑在内。确定残疾需要配制这些器具的,要凭县(市、市辖区)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34、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标准?

      丧葬费标准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丧葬费是指办理丧葬事所必需的费用。死者为少数民族的,应按照国家的民族政策及该少数民组的风俗习惯进行安葬,所必需的费用按当地有关标准计算。


      死亡补偿费是指因交通事故死亡对死者家属的抚恤金以及对死者家庭遭受损失的补偿金。之所以规定这个补偿项目,是考虑到交通事故死亡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打击很大,对死者家庭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是必要的。但由于人的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死亡补偿费只是对死者家属的安慰和对死者家庭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5、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被抚养人生活费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生活费用。这里所说的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应按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确定,以第五级残疾(含第五级)为限。所谓“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是指死者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已经在抚养的、无收入的被抚养人,包括配偶、子女(含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死者生前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的人,应由具有抚养义务和抚养能力的人共同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者只承担本人应抚养的一份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消费指出标准计算。

      36、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交通费和住宿费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伤、残这就医、配制残疾用巴黎具、办理丧葬事宜、参加事故处理等的车、船票费,即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所谓“实际必需是费用”是指既与交通哦哦哪个事故处理有关,并且又是合理的费用,一般是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最低交通费标准计算。支付时,一般按照车、船票价计算。病情较重或行动艰难等特殊情况,需乘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三等仓的,应事先与对方商量并经公安机关同意。
      住宿费是指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制残疾用具、参加事故处理等需要住院、住亲属家以外的住宿费用。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其“一般工作人员”是指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

      37、如何计算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的车辆、物品、设施、牲畜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常见于车辆、物品、设施等、这里所指的设施主要是道路、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房屋、电力和水利设施、树木花卉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财务损失只赔偿直接损失,其赔偿方法是修复或者折价赔偿。“修复”是指对于交通事故损坏的财物,应尽量使其恢复到损坏以前的状态,即:恢复后在使用功能上、形态上和价值上都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当地无修复条件或当事人自己有修复条件的,也可在有修复条件的地方修复。如果对是否可以修复有争议,可商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折价赔偿”是指对于交通事故损坏的财物不能修复的,或者修复费用高昂、双方当事人同意不修复的,折成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进行赔偿。对折价有争议的,应商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实践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部分修复、部分折价,或者以同种类、同质量的实物予以赔偿。
      交通四顾造成牲畜受伤未失去使用价值的,应以就地治疗为主。造成牲畜受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凭区、县级兽医院或牲畜交易管理机关开具的证明或鉴定,折价赔偿。

38、如何确定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的赔偿标准?

      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入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因而不能独立的参与调解;或者当事人虽有行为能力,但是因为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事故处理活动的,当事人的亲属即可以参加这些活动。当事人亲属参加的,其身份属于法定代理人,因而一般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等。但是,为了不加大事故责任方的负担,规定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超过部分的费用自理。在三人内,其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的亲属原则上应是交通事故发生地或离交通事故发生地较近的亲属;如果需要外地、国外亲属参加的,事先应同对方当事人商量,并经公安机关同意。如果当事人、当事人的亲属无法参加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又公安机关指定代理人参加,委托或指定代理人应有一定的手续,其所需的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不按本条规定解决,必要时,可以从当事人所得的赔偿费里扣除。

      39、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哦哦哪个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结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2000)33号司法解释(自2000年11月21日施行)规定,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  死亡一人或者三人以上,服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2)  死亡三人以上,服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服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  严重超载驾驶的;
      6)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40、对发生特大交通四顾的专业运输单位有何处罚规定?
         
      根据《最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附: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一、医疗费: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二、误工费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收入的减少。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因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        
       B、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3)-因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
      注 :受害人不能证明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天/元)*住院天数

      四、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五、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七、丧葬费赔偿金额

          丧葬费赔偿金=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八、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赔偿年限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赔偿年限

      十、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

      十一、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受害人确有不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其合理部分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十二、直接财产损失费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金额=收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十三、车辆停运损失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受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直接财产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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