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延飞,系登封市送表矿区的一位农民。2005年11月6日晚,其在本村李某家喝醉后,为发泄酒疯,当场将唢呐表演队的喝水碗摔烂。被人劝阻后恼羞成怒,居然驾驶自己的昌河面包车冲进人群,将观看唢呐表演的孙某、王某等人撞伤。紧接着,又将车开进李某的邻居董某家院内,将站在其门口的张某撞伤。车子被迫停止后,王延飞并没有善罢甘休,再次追赶上女村民赵某,用菜刀将其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延飞酒后滋事,驾车致多人受伤,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其系酒醉后在意识不清的情况下滋事,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不是直接的故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鉴于其案发后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减小了社会危害程度,被害人对被告人酒后滋事的行为也表示谅解,并主动要求对被告人王延飞从轻判处缓刑,加之被告人王延飞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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