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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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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

  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  职责

  3.1  管理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3.2  管理部负责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依据普查情况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3  管理部负责配合企业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厂内员工进行危害告之教育。

  3.4  公司设立24小时报警、咨询电话。

  3.5  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的管理、检查台帐,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之,对使用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  控制程序

  4.1  生产和使用

  4.1.1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4.1.2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4.2  安全技术措施

  4.2.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2.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  个人防护措施

  4.3.1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3.2  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3.3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3.4  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4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5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6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7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4.8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磨擦、撞击。

  4.10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4.11  凡用于生产的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4.12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4.13  装卸运输

  4.13.1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4.13.2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4.13.3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洗,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4.13.4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操作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

  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害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4.13.5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4.13.6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4.13.7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

  4.13.8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4.14  报废处理

  4.14.1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进行下列处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公司回收处理。

  4.14.2  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14.3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14.4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5  相关制度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6.1  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表

  6.2  各归口部门管理台帐
发表于 2013-9-4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第一
 楼主| 发表于 2013-9-4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fuzhengxing007 发表于 2013-9-4 10:03
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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