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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苗先生在其生病期间,单位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苗先生遂上诉,要求单位双倍赔偿损失获得法院支持。
市民苗先生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年,苗先生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称,同年因病进入医疗期。2008年2月,苗先生医疗期满,单位为其延长。2008年9月,苗先生所在单位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34125元。对此苗先生并不认可。2009年8月,苗先生向本市河北区法院起诉,要求给付注册安全工程师奖金6000元;双倍支付赔偿金68250元。另查,2007年3月,苗先生单位发布文件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在公司注册人员,现岗与执业资格一致的,给予奖金6000元。
法院认为,2008年9月苗先生尚在患病期,其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两倍经济补偿金),被告单位已支付原告一半赔偿金,应补齐其余部分34125元,并按规定支付原告注册安全工程师奖金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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