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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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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2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1.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
1.1在办公区、生产区设置固定的宣传栏,定期出版有劳动保护法规、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等内容的板报。
1.2设立警句牌。在厂区及岗位上设立警句牌提醒职工注意安全,警句牌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2.1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2.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3.1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
3.2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协议工等必须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理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上岗前培训由安全技术质量科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上岗的一人次扣罚安全技术质量科20元。
3.3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公司、车间、班组)安全教育。根据公司部门职责分工,教育培训工作由安全技术质量科负责。所在班组、班组负责相应安全生产内容的培训。
3.4一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
3.4.1由安全技术科负责编制教育培训材料。
3.4.2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事故应急救援、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
3.4.3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考试合格后方能分配到班组。 3.5二级安全教育培训(班组)
3.5.1由新职工所在施工班组负责,要有教育提纲。
3.5.2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遇到的职业伤害和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班组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等。
3.5.3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经考试合格方能分配到班组。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两次补考不及格的车间有权退回劳资处。未经培训上岗的一人次扣罚该单位20元。限期再培训,培训试卷档案要存档保存期限3年。
4.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4.1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危险物品等作业都属于特种作业范围。








4.2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省级特种作业定点培训单位进行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4.3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由安全技术质量科统一组织管理。
5.重大、危险检修项目施工前教育
5.1企业进行重大、危险性较大的检修项目施工前;必须由认真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检修教育,使全体施工人员明确方案,了解险情,熟悉现场、掌握安全应急处置预防措施,提高安全思想,确保安全检修。
5.2此项教育由施工部门组织进行,未经培训项目施工的一人次扣罚该单位20元。安全技术质量科监督实施。
5.3教育时间不少于4小时。 6.外来人员教育
6.1外来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安全技术质量科负责并提出安全教育,未经培训上岗的一人次扣罚20元。
6.2外来参观和业务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

发表于 2013-9-22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错,学习了。。。。
发表于 2013-9-22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资料,值得收藏......
 楼主| 发表于 2013-9-22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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