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标准的定义及层次区别 一、法律 从广义上说,泛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即抽象意义上的法律,因此有时也将广义的法律称为“法”。 从狭义上说,专指特定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具体意义上的法律。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的权力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才能称为法律。 二、法规 行政法规,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三、规章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政府规章,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将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以及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表现为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具体可体现为命令(令)、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 五、标准 国家标准GB或GB/T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或GBZ/T 卫生部部颁标准WS或WS/T 【注】规范性文件 广义上,指一切国家机关为行使其职权而发布的规定人们必须普遍遵守的某种行为规则的文件。 狭义上,仅指享有法的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发布的具有法的效力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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