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进行浅眼爆破或中深化爆破时,应有爆破说明书。其内容包括装药量、装药结构、填塞长度、起爆方法等。 (2)爆破作业地点有以下情况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通路不安全或通路阻塞;进行中深孔、深孔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实际要求;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危险区边界上未警戒;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3)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 (4)装药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用木质炮棍装起爆药包时,严禁投掷或撞击;一旦起爆药包没装到位,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火索、导爆索、电雷管脚线,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5)用明火照明时,明火应远离爆破器材,防止用灯具点燃爆破器材。 (6)进行填塞工作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禁止采用无填塞爆破;浅孔爆破时,一般填塞长度为孔深的1/3;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撞击起爆药包。 (7)炮响完后,经过充分通风,才准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8)爆破工作开始前,应在有关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设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牌子。 (9)爆破前必须撤离所有人员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在危险区的人员能够听到、看到。爆破后,经检查确认安全时,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10)爆破员进入放炮地点后,应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现象。如果发现有这些现象,应及时处理。若不能处理时,应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11)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立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它作业,须立即切除电源,将爆破网路短路。 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时,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装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以下方法: 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重新起爆;可采用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30cm,为确保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可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12)在地下爆破用爆破法贯通巷道,两工作面相距15m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待双方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才准起爆。 间距小于20m的两个平行巷道同时掘进,其中一个巷道工作面进行爆破时,另一个巷道工作的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13)井筒掘进时,电爆网路的所有接头都必须用绝缘胶布严密包裹并高出水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