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l=]职业健康安全承诺书[/url] u 为实现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我们承诺: u 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u 公司的各级最高管理者是职业安全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每位员工对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事务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职业安全健康表现是公司奖励和聘用员工及承包商的重要依据。 u 在生产活动中将职业安全健康放在优先地位,加大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投入,加强生产技术及设备的改进,制定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火灾、爆炸、跑黄、有毒有害气体的泄漏及伤亡等各类事故的发生; u 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全面、持续地识别、评估、控制与运行过程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风险,定期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通过全体员工的努力来持续改进我们的职业安全健康业绩确保人身、企业财产的安全及对周边环境的保护; u 提供全体员工的培训,增强职业安全健康意识; u 定期公布职业健康业绩,通过公众的监督,使我们的职业安全健康业绩得到持续改进,促使企业可持续发展; u 加强对供应商和承包商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杜绝违章作业行为; u 努力向社会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高品质产品。
[url=]职业健康安全方针[/url] [url=]职业健康安全方针[/url]
遵守国家法规 保障员工安康 坚持科技创新 实现安全发展 本厂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的内涵: 1、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企业安全发展的核心应该是以人为本,关爱人和保护人,最大限度的保障人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需要。 2、只有不断地将新技术、新工艺运用到企业安全管理中去,坚持创新,企业的安全管理才能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也才能使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和壮大。
[url=]管理制度评审和修定的规定[/url]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制度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评审和修订。 3.引用法规、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 4.1安全劳资监察处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制订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制度,并送达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 4.2安全劳资监察处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 4.3审批稿经分管副总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发布实施。 5.评审与修订 5.1安全生产制度的评审 5.1.1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a)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 d)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 5.1.2评审组织:安全生产制度评审,本着制订部门组织相评审的原则。 5.1.3评审内容 a)与法律、法规符合性; b)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c)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d)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5.1.4评审输出 5.1.4.1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 5.1.4.2 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 5.2安全生产制度修订 5.2.1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两年组织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 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现行安全规章制度与之出现冲突,或不能充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新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管理制度不能覆盖其安全管理; d)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产职责; e)各级人员素质发生较大变化,规章制度的要求已经充分转变员工的自觉行动; 5.2.2修订组织:安全生产制度修订,本着制订部门组织修订的原则,当制订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织。必要时,需了解该制度的制订的原始背景。 5.2.3修订依据: 5.2.3.1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5.2.3.2安全生产制度评审结果。 5.2.3.3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议。 5.2.4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总经理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 5.2.4 安全生产制度终止执行 因特殊原因,终止执行的安全生产制度,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执行。
[url=]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管理制度[/url] 1.目的 为获取、识别、更新适用于公司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为体系的运行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获取、识别、更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建立台帐。 3.职责 3.1安全环保科负责安全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收集、识别及更新并建立台帐,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安全环保科负责向各部门单位宣传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3.3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识别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 3.4各部门单位负责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3.5各部门单位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应及时传递到安全环保科。 3.6 安全环保科负责编写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7各部门单位负责编写本部门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3.8安全环保科负责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发布。 4程序 4.1获取途径 4.1.1由安全环保科通过标准化信息网、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方式查询获取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4.1.2上级部门的通知、公报等由综合办公室收集整理。 4.1.3各部门从专业或地方报刊、杂志等索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应及时报送安全环保科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备案。 4.2登记与识别 4.2.1根据公司生产、活动和服务过程中所有的危险、有害因素,结合法律法规的最新内容及版本,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4.2.2根据本行业特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4.2.3安全环保科组织相关部门对获取和识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组织评审确认,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并编制《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4.3更新 4.3.1当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更新时,应重新及时识别。 4.3.2安全环保科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工作。 4.3.3当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重新识别。 4.4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发放、实施、检查与符合性评价。 4.4.1安全环保科及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摘编,并下发到相关部门单位。 4.4.2各部门单位要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在安全标准化运行中严格遵守,各部门单位培训学习情况记录于安全例会台帐,班组学习情况记录于班组活动记录中。 4.4.3安全环保科每年一次对贯彻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现象要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安全环保科建立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 4.5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4.5.1 安全环保科负责编写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下发到部门、单位及班组,各级人员应严格执行。 4.5.2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下发到班组,岗位人员应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6评审和修订 4.6.1安全环保科每年一次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颁发的制度文件进行评审,对不适宜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 4.6.2当发生事故时,工艺、技术、材料等发生变更时,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对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适用性和有效性。 4.6.3修订时应填写《文件更改审批表》,注明原因及更改内容,经安全副总批准后进行修订。 4.6.4新修订的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应及时发放到岗位,保证各岗位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最新有效文件,原文件收回统一作废。
[url=]安全生产责任制度[/url] 1.目的 本厂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层层安全责任制。 2.职责 2.1厂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厂安全工作负总的责任。 2.2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本部门的安全工作。 2.3各班组长是本班组的安全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4各岗位员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本岗位的安全工作。 3[url=]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具体职责[/url] [url=]厂长安全生产职责[/url] 3.1.1厂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3.1.2重视员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1.3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3.1.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3.1.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完全专业队伍。 3.1.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3.1.7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1.8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3.1.9厂长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3.1.10副厂长在厂长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3.2.1在厂长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3.2.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3.2.3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3.2.4组织制订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3.2.5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3.2.6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3.2.7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url=]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职责[/url] 3.3.1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对车间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3.3.2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3.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3.3.4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3.3.5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 3.3.6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部书面报告。 3.3.7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3.3.8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3.3.9副主任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url=]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url] 3.4.1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4.2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3.4.3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3.4.4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3.4.5严格劳动纪律,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3.4.6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3.4.7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做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车间安全员职责 3.5.1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3.5.2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5.3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3.5.4制订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3.5.5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3.5.6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3.5.7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3.5.8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3.5.9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url=]班组安全员职责[/url] 3.6.1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3.6.2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3.6.3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url=]工人安全生产职责[/url] 3.6.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6.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3.6.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3.6.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3.6.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3.6.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村、消防器材。 3.6.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url=]技术中心安全职责[/url] 3.7.1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3.7.2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7.3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订安全技术规程。 3.7.4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 设计部门安全职责 3.8.1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3.8.2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卫生设计总则》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执行。 3.8.3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 3.8.4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url=]生产科安全职责[/url] 3.9.1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3.9.2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3.9.3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3.9.4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3.9.5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在召开有关生产和项目管理的会议中,应同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3.9.6安排生产任务,制订劳动强度时要合理,要考虑生产设备的承受能力,有节奏地均匀地生产,控制加班加点; 3.9.7编制生产计划的同时考虑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检查生产计划时,应同时实施检查安全措施计划; 3.9.8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事故鉴定意见。 [url=]设备科安全职责[/url] 3.10.1负责全厂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各项设备管理检查、评比、考核工作。 3.10.2负责制订、修订全厂设备安全操作维护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10.3负责设施的配置、标识、维护、保养等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符合环保、安全技术要求。 3.10.4负责编制设备大、中修计划并实施。做好设备改造、检修中的环境、安全保护措施。 3.10.5负责编制设备购置需求计划,参加设备的选型、安装等工作。 3.10.6负责全厂供电管理;协调与供电部门的关系,分配各部门的用电及安全。 3.10.7负责全厂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的管理。负责特种设备的年检工作。 3.10.8负责全厂设备管理及机电维修人员质量、环境和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考核工作。 3.10.9负责设备事故的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3.10.10负责相关内部质量、环境和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传递。 3.10.11负责本部门的相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项目的监测。 3.10.12负责本部门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 [url=]安全环保科安全职责[/url] 3.11.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3.11.2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3.11.3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3.11.4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劳资、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3.11.5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3.11.6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 3.11.7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3.11.8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3.11.9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3.11.10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3.11.1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3.11.12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3.11.13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3.11.14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消防检查和应急预案演习。 3.11.16负责消防器材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3.11.17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url=]质监科安全职责[/url] 3.12.1组织制订(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 3.12.2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3.12.3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url=]基建部门安全职责[/url] 3.13.1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卫生要求。 3.13.2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 3.13.3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3.13.4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3.13.5按“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和使用。 3.13.6参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供应、销售科安全职责 3.13.1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 3.13.2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3.13.3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和贮运设施的管理工作。 3.13.4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单位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有证方可发货。 3.13.5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安全部门做好厂内车辆检审工作。 3.13.6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对车辆的维护保养。 3.13.7参加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13.8按规定或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3.13.9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做到安全储运。 [url=]财务部门安全职责[/url] 3.14.1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3.14.2由于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 3.14.3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部门签注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 3.14.4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负责安全技术费用的提留,做到根据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专款专用,并优先安排。 3.14.4建立财务安全方面罚款专用帐户,按相关规定统一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3.14.5认真做好职工的工伤保险工作,对到期的职工保险必须按时办理转换手续。 3.14.6新、改、扩建项目的消防设施的投入,必须按相关的标准进行提留,保证资金的投入。 3.14.7协助安全部门组织本部门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3.14.8参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制订,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专款专用; 3.14.9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用品的支出、购买和供应发放;
[url=]安全投入保障制度[/url] 1.目的 为了建立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员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费用实际需要,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2.工作程序 2.1本公司属归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全年实际销售收入的0.5%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开展安全生产活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2.2安全生产费用的预算、使用和支出范围: ①车间、仓库等作业场所预防事故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维修、更新,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的检测,通风排风系统维修、更新,防腐、防渗漏设备维修,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等费用预算。 ②生产车间、仓库等作业场所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消防、技防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维护、更新,防毒、防灼伤卫生防护用品,冲淋洗眼设施的维护、更新等费用预算。 ③安全评价、隐患评估,职业卫生评价,职业病预防健康体检的费用预算。 ④安全标准化考评以及ISO9000、环保14000,安全18000管理体系认证的费用预算。 ⑤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的费用预算。 ⑥应急救援资源和演练的费用预算。 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费用预算。 ⑧其他直接用于安全生产活动的费用预算。 2.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整改所需支出。 2.4安全费用的提取和年初预算、年终决算要列入企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单列财务科目。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建立专户核算,加强财务管理。 2.5公司财务部应于当年年底和次年年初,分别造具安全生产费用的“下一年预算”和“上一年度决算”。在上报董事会、总经理的同时,抄送工会和生产安全部。
[url=]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url]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依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资格证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保证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使其掌握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素质防范事故的能力,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厂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资格证的管理 3.职责 3.1公司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3.2安全环保科负责厂级培训,各部门负责车间级和班组级培训,安全环保科负责对车间级和班组级培训抽查和监督。 3.3各单位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4.工作程序 4.1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4.1.1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厂长及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取得职业安全卫生资格证后,方可任职,并定期进行复审。 4.1.2车间级领导必须取得职业安全卫生资格证方可任职。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取证培训和复审培训工作由公司负责组织。 4.1.3专(兼)职安全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司负责组织进行,其必须经安全培训取得资格后,方可任职,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的学习和培训。 4.1.4班组长及班组安全员的培训,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要集中组织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其安全素质。 4.2生产岗位员工安全培训教育 4.2.1新进职工培训教育 4.2.1.1新进职工经公司级培训教育合格后,持安全教育介绍信,到安全环保科进行登记,进行厂级培训。经厂级培训考核合格后,安全环保科开具培训合格介绍单到生产科。 4.2.1.2生产科根据培训合格介绍单开具调令分配到各车间,进行车间级培训,培训合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然后分配到岗位上,进行班组级培训,培训合格后,指定带领师傅并签订师徒关系责任书,上岗一段时间后,填写员工工作情况反馈信息单。安全生产责任书、师徒关系责任书、员工工作情况反馈信息单定于每月5日上交安全环保科。 4.2.2外来实习和代培人员培训教育 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并通知本厂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四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签订《外来实习人员安全环保承诺书》后,方可在有关部门派专人带领下,按指定路线进入生产现场。 4.2.3“转岗”“复工”“四新”安全培训教育。 4.2.3.1员工调整工作岗位(转岗)或离岗30天以上,重新上岗(复岗)时,应实行相应的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离岗30天以下,试其情况,应进行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 4.2.3.2非本厂职工调入,无论是否改变工种,应按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 4.2.4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在投产以前,应及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对岗位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一定操作技能后,方可上岗作业。 4.2.5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及车间安全员负责并实施。教育内容是车间生产特点和生产流程及设备配置情况;车间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4.2.6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班组安全员组织实施,教育内容是: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班组生产流程及设备配置情况;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4.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4.3.1从事电工、行车工、起重工、司炉工、电(气)焊工、机动车辆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学习与安全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定期复审)方可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上岗。 4.3.2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复审培训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负责统一开展工作,各单位要认真组织、积极配合参加培训。 4.3.3特种作业人员按计划参加学习、培训、和复审,未按期参加复审教育考试者原操作证作废。 4.4临时工安全培训教育 4.4.1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凡在我厂使用的外来人员、临时工、农民工等均由使用单位造册报生产科和安全环保科备案, 4.4.2各部门临时用工超过5日的,按岗位非全日制用工培训程序进行三级培训。 4.4.3临时用工不超过5日的,在进行三级培训时,可适当缩短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应重点针对安全。 4.4.4各劳务输出公司派往用工部门的临时用工人员,必须先签订劳动合同方可上岗。 4.4.5对从事特种作业的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使用。 4.5外来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4.5.1凡外单位来厂承包工程,检修检测的人员必须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查其资质后,由公司相关部门介绍到分厂。 4.5.2分厂安全部门应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签定《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环保协议》,培训中应告知其本厂的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的各项安全规定。 4.6非全日制用工安全培训教育 4.6.1非全日制用工(包括:岗位民工、打杂民工、驾驶员)进厂后,到相应车间开具请求培训介绍单,并持介绍单到安全环保科进行登记,由安全环保科组织厂级安全教育和培训。 4.6.2车间在为新入厂民工开请求培训介绍单时,应注明岗位、所属劳务公司。 4.6. 3安全环保科在培训前严格按用工条件进行把关,凡不符合用工条件的不予培训。特殊情况,应由介绍人或劳务公司报生产科长后,并报厂级领导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参加培训。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 未满18周岁,女性超过50周岁或男性超过60周岁;文盲;智障等。 4.6.4非全日制用工经厂级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环保科组织与相应劳务队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开具培训合格介绍单,非全日制用工持介绍单和合同方可在车间登记并进行车间级培训。 4.6.5车间培训合格后分配到班组及岗位,指定带领师傅,签订师徒关系责任书,上岗一段时间后,填写员工工作情况反馈信息单。 4.6.6非全日制用工培训开课时间为每周星期一、星期三。 4.7日常性安全培训教育 4.7.1各车间要根据本车间安全生产特点,对在岗的员工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和成绩记入安全教育档案或安全操作证中。 4.7.2各单位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各工种规程考试,不及格者待岗学习,合格后方可上岗。 4.7.3在进行设备大修和危险性作业之前,检修和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好书面安全技术措施,并上报安全环保科,同时要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监护制度。 4.7.4班组要坚持每天的班前会和每周一的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要有布置,有要求,有内容,有记录,有检查,讲实效。 4.7.5各车间要经常利用班前会,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宣传安全文化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总结安全生产经验。车间主任每月要对职工进行一次安全讲话。车间领导每周一要分头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url=]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url] 1.目的 为确保化工厂员工的身体健康,杜绝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厂内所有员工,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工,合同制工。 3.职责 3.1安全部门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3.2各单位具体实施 4工作程序 4.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我厂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4.2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 4.2.1厂企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 4.2.2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 4.2.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 4.3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4.3.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4.3.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申报,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申报变更内容。 4.4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4.4.1单位负责人和安全技术部门、工会组织及车间的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4.4.2车间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4.5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制度。确保防护措施正常运转,是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保证。 4.5.1产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用密封、通风、吸尘、净化等防护措施,并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4.5.2确立负责检修保养部门和人员,制定各类防护设施的检修保养周期,记录检修情况及时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做好应急处理等。 4.6建立健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把好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关,根据各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表,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登记和管理。 4.7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使用及销售管理制度,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原则。 4.7.1提供、运输、贮存、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产品成份检验报告、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7.2贮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告标识。 4.8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定期检测制度,对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品和产生高危害物质的工艺或场所应设置监测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并应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登记管理,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9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4.10如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4.1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4.12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4.12.1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12.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劳动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患者去向、死亡人数、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4.13一旦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国家职业病报告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4.14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化学毒物预防知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4.15建立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幼儿有害的作业。 4.16建立招工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招工过程严格把关,防止冒名顶替或招收童工(未满16周岁),同时把好岗前体检关,杜绝职业禁忌症患者进入禁忌岗位; 4.16.1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4.16.2在己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当如实告知。 4.17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改进落后的高温作业工艺,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供应清凉饮料及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工人身体水盐代谢;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作妥善安置。
[url=]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制度[/url] 1.目的 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尘毒、噪声等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进行监护,鉴定各部门安全卫生工作的成效,必须对生产环境中的尘毒、噪声进行定点、定期监测。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各生产环境。 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 氯气、尘毒、噪声 4.职责 4.1安全部负责生产环境尘毒、噪声监测点的定点和定期监测。 4.2各部门单位负责不符合纠正措施的落实。 5.工作要求 5.1尘毒监测点、噪声监测点由安全部会同各单位依据下列原则和标准确定。 5.1.1根据尘毒物质经常逸散和产生噪声的范围,工人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工人实际接触尘毒、噪声的地点作为监测点。 5.1.2凡属同种物质存在同一厂房,不应以作业岗位确定监测点,应按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 5.1.3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 5.1.4在同一个地点有混合性粉尘存在时,只确定一个粉尘监测点。 5.1.5尘毒监测点及噪声监测点一经确定,既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 5.2尘毒、噪声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必须由安全部审批。 5.3尘毒、噪声监测由安全部负责监测,每周一次,并认真记录。 5.4安全部负责对动火、设备内等特殊作业场所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并依据结果判定合格与否。
[url=]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url] 1.目的 为了切实加强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发放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 3.职责 3.1安全环保科负责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检查职工的佩戴情况。 3.2生产科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 3.3供应科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 3.4各部门具体实施。 4.工作程序 4.1劳保用品管理 4.1.1职工个人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防护要求,认真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部分公用劳保用品可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 4.1.2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由安全环保科统一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保管发放由生产科专人负责。 4.1.3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4.1.4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定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4.1.5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相关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护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4.1.6安全环保科对发放标准具有解释权,对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和技术要求进行监督,并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信息反馈。 4.1.7对工作需要,超范围发放小件劳动保护用品,由单位申请,安全环保科审核,厂长审批,生产科登记发放。 4.1.8各单位应免费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4.1.9对涉及发放标准修改,新项目新涉及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安全环保科报主管领导审批,方可解决,并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 4.1.10长期(6个月以上)因病休息的员工,相应延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间。 4.1.11对因工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安全环保科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4.1.12对安全性能高、正常工作时容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镜、面罩、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强制检验或报废。 4.1.13特种防护用品中的安全帽、护耳器等应发放到个人,由个人专管专用,其余可发放至班组,班组保管,集体使用,保证应急情况方便使用。 4.1.14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4.1.15各车间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定点定人专管,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等损坏; 4.1.16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进行使用前学习培训,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4.2降温风扇管理 4.2.1根据各单位提出的风扇年审报计划和实际情况,由设备科调查落实后,分类汇总、报主管厂长审批。 4.2.2设备科负责各类降温风扇编号、发放、管理、登记工作。 4.2.3风扇电机烧坏后,使用单位负责送电修、修复。如电机不能修复、确认报废,以及其他部件损坏或丢失要写出书面报告,上报设备科。如人为损坏或丢失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人,照价赔偿。 4.2.4现场的降温风扇根据季节的变化,由各单位安全员负责保管或发放使用。 4.2.5现场风扇必须做到人走风扇停。如发现现场没人风扇仍然启动的单位(用于物料、设备降温的风扇除外)对责任人处罚50元。 4.2.6现场因工作需要常年固定使用的风扇,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 4.3应急药品柜管理 4.3.1各车间均应配备应急药品柜以放置应急药品。 4.3.2建立应急药品台帐、检查记录及收发放记录(要有领取人、管理人员签字)。 4.3.3各岗位应急药品设专人管理,并保证二十四小时随时能取出药品。 4.3.4应急药品要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4.3.5药品柜就应为常锁状态,每班设一名药品管理人员,非药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打开取药。 4.3.6发放药品限一次用量。 4.3.7过期药品及时返回安全环保科,由安全环保科统一销毁,并做好记录。
[url=]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url] 1.目的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电工、司炉工、机动车辆驾驶员等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职责 3.1安全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监管。 3.2各部门负责实施。 4.工作程序 4.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4.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4.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维护、检修、焊接、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4.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4.5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4.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4.8各车间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4.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4.10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4.10.1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以书面报告经厂长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 4.10.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4.11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化工厂生产科同意,方可变动。 4.12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化工厂生产科和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 4.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公司劳资处和安全环保科。 4.14安全环保科对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4.15外来人员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生产办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人员或单位,确保安全作业。
[url=]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url] 1.目的 为了加强厂内交通管理、防止交通运输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所有进入公司的机动车辆和公司内部的机动车辆。 3.职责 3.1安全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3.2各单位具体实施。 4.工作程序 4.1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 4.2各级领导和厂内职工,本厂或外单位入厂车辆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厂内交通安全规定。 4.3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禁火区内严禁吸烟。 4.4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禁火区。 4.5厂内行车速度不大于5公里/小时。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驶,严禁与生产系统设备管道接触。 4.6严禁在道口、车间、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 4.7车辆通过道口、拐弯,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鸣笛,注意观察。 4.8行人走人行道或靠道路右侧行走,严禁与汽车及其它车辆抢道。 4.9自行车、摩托车不得进入厂区,一切进出车辆应接受门卫检查。 4.10道路上不准放物件,随时保持畅通。 4.11厂区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4.12车辆装载运输: 4.12.1汽车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驶。 4.13机动车辆的七大禁令: (1)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2)严禁酒后开车。 (3)严禁超速开车。 (4)严禁空挡溜车。 (5)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6)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7)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4.14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负伤人员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前往调查处理。 4.15厂内交通安全,由保卫部门负责全面管理、检查。 4.16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厂安全部门必须实施监督。
[url=]剧毒物品管理制度[/url] 1.目的 建立剧毒物品操作程序,确保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适合公司剧毒物品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部门负责剧毒物品监管。 3.2生产、经营、使用、储存的单位具体实施。 4.工作程序 4.1剧毒物品安全管理 4.1.1剧毒物品必须由合法单位供应,提供经营生产许可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运输途中供应单位须派专人(两名)负责押运。 4.1.2剧毒物验收后,进入专用仓库,发现包装有损坏应向安全部门汇报。 4.1.3搬运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搬运过程有人监护,要认真检查有无剧毒物品遗留在场地,如有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清除。 4.1.4存放剧毒物品的专用仓库要做到“五双”,内容:双门、双锁、双人操作、双人复核、二本帐记录。 4.1.5剧毒物品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防破损,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剧毒物品送交车间后要立即验收,当即交接清楚并签字。 4.1.6使用剧毒物品的车间,必须放在专用毒品仓库(或室、柜)内,实行双人双锁,钥匙由二人分别保管。 4.1.7分装剧毒物品时应在投料时进行,并有可靠的防护用品,在专人监护下进行分装,分装完后彻底做好清理工作,并要有操作登记记录。 4.1.8在运输、投料、处理剧毒物品时,必须专人核对,二人同时操作,严禁一个人单独工作。 4.1.9剧毒物的帐册要清楚,严禁涂改,帐册上列明日期、品名、进库量、取用量、结存量、取用人、核对人、用途等项目,定期核对、盘存,必须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4.1.10如因生产发展需要新增剧毒物品时,使用单位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总工程师、工艺员核准,并书面报保卫科、安全科,经二个科室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措施到位后,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报安监局,公安局登记备案后,方可申购、领用。同时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1.11剧毒物品的操作人员,要相对稳定,不能经常更换,对操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4.1.12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桶、纸袋、瓶、木桶等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注册,专人负责销毁。 4.1.13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4.2设备检修 4.2.1设备检修,检修前必须把设备清洗干净后进行; 4.2.2检修人员检修时必须配戴好防护用品; 4.2.3无法修复的设备必须清洗干净后方可运离车间。 4.2.4未尽事宜参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和氰化钠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url=]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url]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所有危险化学品管理,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职责 从事生产、储存、保管、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工作程序 4.1生产与使用 4.1.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项目时须报请省、市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项目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4.1.2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4.1.3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会处理事故。 4.1.4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要经常对其进行维护检测。 4.1.5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设施。 4.1.6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4.1.7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如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4.1.8生产危险化学品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4.2储存与保管 4.2.1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必须进行验收登记,并定期检查。临时存放废旧危险化学品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环保部部门进行处理。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4.2.2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储存不准超量。到达储存限量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3天。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通道)和通风口,储存地点距生产装置、罐区、管廊、电缆桥架、下水井等设施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得小于30米。 4.2.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4.2.4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在露天、潮湿处存放,要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对于怕冻、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 4.2.5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4.2.6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纳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4.3装卸与运输 4.3.1液化气充装站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通过交通部门资质认定。未经资质认定的车辆,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4.3.2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4.3.3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要适应物品的性能,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分解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 4.3.4回收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不准改做他用。 4.3.5包装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贴印警示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1990)的规定。 4.3.6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充装速度不得大于规定值。 4.3.7装卸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磨擦、拖拉、重压和倾倒。 4.3.8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装运。 4.3.9装运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过市区时,应遵守地方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路线和时间,中途不准随意停车。 4.3.10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运人员或保安人员。 4.4报废与销毁 4.4.1报废和销毁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征得化工厂主管安全的部门和化工厂主管领导的同意。 4.4.2批量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制定安全处理方案。 4.4.3负责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项。 4.4.4危险化学品在报废、销毁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燃烧等相应处理方法。 4.4.5剧毒或对环境有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直接排入下水,不准倾倒在地面上。 4.4.6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销毁。
[url=]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url] 1.目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易制毒品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3.2供应科负责按程序采购。 3.3使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4.工作程序 4.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4.2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供应人员、仓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4.3每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均由供应人员携带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申请表以及上次办理的购用证明、实际购买情况,到县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每证仅限购买一次。在购用证明办理后未能按时购买,应在有效期满后7日内将已过期的购用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作废。 4.4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4.5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应由购用单位派员前往销售单位购买,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4.6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4.7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供应人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 4.8易制毒化学品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管员和供应人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交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上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4.9使用部门(车间)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后,向仓库领用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用槽罐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从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离槽罐)即视为出库,做出库登记。 4.10使用部门(车间)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 4.11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4.12制定易制毒化学品操作规程。
[url=]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url] 1.目的 为保护环境,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及其它员工的健康与安全,保证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放射源的日常使用和管理。 3.职责 3.1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 3.2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 3.3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 3.4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4.工作程序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规定的警示标志: 4.1放射性同位素和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容器,应当贴有电离辐射标志; 4.2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应当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装置; 4.3配备与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 4.4放射工作场所的剂量监测仪表应当经常检修,保证正常使用。 4.5安装、维修或者更换与辐射源有关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 4.6作业现场严禁存放食物、进食、饮水。 4.7严禁进入放射源下方直径50厘米的安全范围。 4.8发生放射源遗失、损坏等事故时,事故发生部门、岗位、个人应及时上报,防止事故扩大漫延。 4.9放射性废物应收集在防泄露,无破损的容器内,置于暂存间衰变或送交当地环保部门处理,严禁乱丢乱放。
[url=]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url] 1.目的 通过对本公司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生产场所和储存区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 3.定义 3.1危险物质 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3.2单元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公司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临界量 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为重大危险源。 3.4重大事故 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给现场人员或公众带来严重危害,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3.5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6生产场所 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储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3.7储存区 专门用于储存危险物质的储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4.职责 4.1安全环保科组织生产单位对生产场所及储存区危险物质最大储存量进行计算。 4.2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生产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及一般危险源进行辨识、传递和建档。 4.3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生产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及一般危险源进行定期评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监控。 4.4安全环保科负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传递至相关单位、从业人员。 4.5安全环保科、各生产单位负责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 4.6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4.7安全环保科负责将重大危险源形成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工作程序 5.1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5.1.1根据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危险物质的界定,本公司的红矾钾,红矾钠,铬酸酐,硫酸属于应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危险物质。 5.1.2安全环保科组织相应的生产单位,对存在危险物质的生产场所和储存区进行计算单元的划分,并对各单元进行最大储存量计算。 5.1.3安全环保科根据各单元的计算结果,按表1中临界量值对重大危险源或一般危险源进行辨识。最大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为重大危险源,未达到临界量的单元为一般危险源,形成评估报告。 5.1.4安全环保科根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锅炉的界定,我公司使用的 蒸汽锅炉属于应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的重大危险源。 5.2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5.2.1安全环保科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物质名称、数量、性质、地理位置、管理人员、安全规章制度、评估报告、检测报告等。 5.2.2安全环保科将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形成报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详细情况、可能产生的事故类型、安全措施与预防措施、应急预案等。 5.2.3重大危险源报告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新知识的获取、技术的发展情况进行修订,报告修订后重新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2.4设备动力部定期(根据国家对设备规定的检测周期)对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设备、安全设施和强检仪表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复印件及时传递至安全环保科。 5.2.5重大危险源的检查按《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5.3防护器具、设备设施的管理 5.3.1安全环保科负责指导有关单位按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防护器具、设备设施的配备标准,对重大危险源和一般危险源所属岗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器具、设备设施,并将所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器具、设备设施进行登记。 5.3.2单位负责人和岗位人员经常检查防护器具、设备设施,保证防护器具、设备设施的齐全。 5.3.3安全环保科及时对防护器具进行校验和更新,保证岗位所配备的防护器具的有效性。 5.4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的演练 5.4.1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应制定相应的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处置方案。 5.4.2安全环保科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5.4.3安全环保科、各生产单位每年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演练计划,计划应包括演练时间、地点。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演练每年公司至少进行一次,各生产单位进行二次。 5.4.4安全环保科、各生产单位负责人在演练前组织对参加演练的人员进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培训。 5.4.5安全环保科对演练过程进行记录,参加演练的人员和观摩人员对演练过程进行评估,安全环保科将演练及评估情况做好记录。 5.4.6安全环保科根据演练的评估情况,及时对《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
[url=]风险评价管理程序[/url] 1.目的 识别、评价影响职业安全健康的危险源,确定、更新《重大危险源清单》,为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制定和危险源的控制提供依据。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在各项管理、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危险源的识别、评价、确定和更新。 3.术语 3.1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它损失的意外情况。 3.2事件:造成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3.3危险源(危害):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3.4相关方:关注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状况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3.5风险: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组合。 3.6风险评价:评估风险大小及确定风险是否可允许的全过程。 3.7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风险的状态。 3.8可容许的风险:组织根据法律义务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已降至组织可接受程度的风险。 4.职责 4.1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进行危险源的识别、评价、确定和更新,并将结果填入《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评价表》,书面报送安全环保科。 4.2安全环保科负责对全厂的危险源作进一步辩识、汇总、登记及评价。 4.3综合办公室、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风险评价。 4.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者代表负责确认重大危险源清单。 5.工作程序 5.1范围与评价方法 5.1.1公司成立评价组织,评价组织成员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办公室人员以及熟悉工艺、设备、电器仪表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5.1.2明确每次或每项评价活动的目的。 5.1.3确定评价范围,应覆盖所有活动、区域如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检维修、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拆除工程、后勤服务等活动。 5.1.4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评价方法要适用。 5.1.5依据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行业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安全目标等要求制定评价准则,评价准则应包括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和后果的严重性S及风险度R。 5.2风险评价 5.2.1依据已确定的风险评价方法、评价准则,定期进行风险评价。风险评价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分析,评价内容应全面。 5.2.2根据风险评价,正确划分风险等级,记录重大风险,形成《重大风险清单》。 5.3控制措施 5.3.1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优先控制的顺序,逐项采取控制措施,并形成控制措施清单。 5.3.2控制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个体防护措施。 5.4风险控制 5.4.1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落实所选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5.4.2对确定为重大隐患的项目,应建立档案。 5.4.3评价结果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 6.5风险信息更新 5.5.1对常规活动每年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价和评审,非常规活动应在实施前进行风险评价,要求识别出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风险和隐患。 5.5.2每年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控制结果。 5.5.3.当发生事故或变更时,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5.6重大危险源 5.6.1安全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标准确定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5.6.2.安全部门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5.6.3安全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5.6.4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应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6.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新建企业与周边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老企业与周边的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url=]禁火禁烟管理制度[/url] 1.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和厂有关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安全和健康教育工作,同时加大对禁火、禁烟的宣传和管理力度,结合本厂生产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本厂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3.职责 3.1安全环保科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3.2各单位具体实施。 4.工作程序 4.1单位职工和外来施工人员要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在厂内进行动火作业。 4.2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装置。 4.3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要严格办理作业票证。 4.4易燃易爆区严禁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4.5单位职工和外来人员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入厂。 4.6每位员工有义务有责任宣传吸烟对健康及厂区的危害。 4.7“固定动火区”以外禁止动火,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到安全环保科办理动火作业票。 4.8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4.9安全环保科不定期对厂区及办公场所抽检,检查出的问题纳入绩效考核。
[url=]消防管理制度[/url] 1.目的 规定各项消防管理要求,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工作过程。 3.职责 3.1安全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3.2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4.工作程序 4.1消防设施 4.1.1公司内设置与生产、贮存、运输相适应的消防设施。 公司内除设置全厂性的消防设施外,还应在露天生产装置、建筑物、仓库、装卸站台和罐区等场所设置小型灭火机和其它简易灭火器。 4.1.2公司内应设消火栓,并配备消防水带及水栓。 4.1.3消防器材应固定在取用方便地点,由保卫科负责管理更换和补充。 4.1.4每季度检验一次,干粉三年换一次,其它随用随灌,保持完整好用。及时做好消防器材降温,保暖工作,不放置于潮湿地方。 4.1.5凡是专用消防龙头周围,不得堆放异物,防止通道阻塞,以保证随时可用。 4.1.6防器材不准随意作为它用,不准擅自移动和损坏,否则按《浙江省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处理,并照价赔偿。 4.2灭火器管理制度 4.2.1灭火器的配置与灌装 a)安全部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按国家标准定量配置合格灭火器,使用后的灭火器须到当地消防部门进行灌装。 b)安全部对全公司所使用的灭火器统计,在《消防器材(设施)检查表》中做好记录,并对每一只在用灭火器进行挂牌标识。 4.2.2灭火器的储存 a)各使用部门配置的灭火器须有灭火器存放装置,且有保护装置,应标识清楚,便于取用。 b)公司备用的灭火器储存于消防室中,须做到防潮、防雨、防爆,并定期进行检查灭火器压力表,若指针在红线区,应作重新灌装或报废处理。 4.2.3灭火器的使用 a)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需使用灭火器的,应按《安全生产手册》规定的操作方法操作,使用过程中注意个人安全保护及环境保护。非必要情况,优先选用干粉灭火器,以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b)灭火器使用完毕之后,使用部门须处理好现场。检查使用后的灭火器,若压力表指针在蓝线区以上,则送回原存放点;若指针在红线区,则送部安全主管作灌装或报废处理。 4.2.4灭火器的报废 a)各部安全主管确认无法进行灌装的灭火器要作报废处理。 b)灭火器的报废送专业部门处理。 4.2.5员工培训 a)人力资源部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环境保护培训,使员工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及使用后处理方案。 b)各部门利用班前会、例会加强对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环境保护意识。 4.3检查巡逻制度 4.3.1每月保卫科协同公司安全部组织有关部门(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制度、工艺、设备、环境条件、防火防爆、消防措施、建筑防火、危险品存放与管理,静电接地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逐级解决。 4.3.2保卫科每天下车间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3.3各岗位交接班时即交生产,又交防火安全,接班后要检查安全、设备、电器开关和消防器材,有问题迅速处理。 4.4宣传教育制度 4.4.1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防火知识技能应包括在全面教育和培训之中,防火知识考核成绩,应作为转正、定级依据。 4.4.2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活动,义务消防队机动队每年进行一次消防训练,协同安全部门对全公司职工每年举行一次安全消防技术培训。 4.4.3新工人上岗前要进行三级消防教育,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4.4.5火警、火灾事故管理制度 4.5.1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火警电话119) 4.5.2不得误报、谎报。任何部门或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4.5.3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全公司职工要全力以赴,听从指挥,奋勇扑救。 4.5.4火灾扑救后,保卫部门应立即划出警戒区域,设置纠察,保护好现场。 4.5.5发生火警、火灾事故,保卫部门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从工艺设备、生产、管理等方面调查事故原因。 4.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规定: 4.5.1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报经市消防科大队审核批准。 4.5.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4.5.3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市消防大队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4.6奖惩制度 责任人每年对本公司消防工作要全面总结,评出消防工作先进部门和个人,惩罚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url=]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url] 1.目的 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以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职责 3.1安全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3.2各单位具体实施 4.工作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4.1.2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 4.1.3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1.4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4.1.5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6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8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4.1.9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4.1.10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4.1.11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3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14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4.1.15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16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4.1.17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4.1.20厂内所有职工必须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1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压。 4.2.1.1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4.2.1.2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4.2.1.3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4.2.1.4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2.1.5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1.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4.2.1.7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4.2.1.8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4.2.2控温、控压。 4.2.2.1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标。 4.2.3.1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4.2.3.2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4.2.4.2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4.2.5防静电放电。 4.2.5.1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2.5.1.1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4.2.5.1.2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4.2.5.1.3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4.2.5.1.4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4.2.5.1.5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4.2.5.1.6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4.2.5.1.7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4.2.5.1.8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4.2.5.1.9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1.10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4.2.6贮运设施 4.2.6.1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4.2.6.3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4.2.6.4充装液氨前,必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4.2.6.5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4.2.7物料排放。 4.2.7.1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4.2.7.3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级划分。 4.3.1厂房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石油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标准设计。 4.3.2新建项目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执行。老厂在防火防爆厂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应有计划地在短时间内逐步进行更换。 4.3.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 4.4消防设施。 4.4.1厂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工厂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区、装卸区站台等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4.4.2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灭火器材,如砂、灭火毯等。 4.4.3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 4.4.4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4.4.5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url=]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url] 1.目的 规定防尘、防毒安全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防尘、防毒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日常监管。 3.1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4.工作程序 4.1基本原则: 4.1.1公司各车间(部门)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生产场所的卫生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害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4.1.2公司各车间(部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尘防毒工业卫生。 4.1.3防尘、防毒、工业卫生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证自由场所符合国家规定和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检测和体验。 4.1.4公司各车间(部门)根据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制订防尘、防毒规划,并要纳入年度计划,结合大修、中修、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害危害。 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尘害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停产整顿。 4.1.5凡新产品、新建、改建项目,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严格这些《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三废排放标准》,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三同时”。 4.1.6新产品、大修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安全、环保部门参加,凡不符合防尘防毒、工业卫生要求的项目,不能投产。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必须有相应的卫生设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4.2尘毒的治理和防护 4.2.1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发生和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噪音、高温、高频射线等作业,都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治理和防护。 4.2.2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的物料,应采取密封的设备和隔离操作,或以无毒、低毒物料代替,革新工艺,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4.2.3对散发出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要加强通风和采光,并应回收利用或净化处理,不能随意排放。 4.2.4产生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场所,不能设置住房及在场内吃食物。 4.2.5有粉尘或毒物的生产场所,应设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4.2.6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施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各种防毒防尘的设施,未经批准不准拆除。 4.2.7使用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根据毒物的性质,设置防护和急救药品,以及洗眼、冲淋装置,并设有警告牌。 4.2.8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和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志,不合格的包装不准出厂。 4.2.9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应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器具。危害特别大的毒物,要配备隔离服等个人防护器具。 4.2.9安全环保科应配备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人员,定期进行岗位的监测化验分析,每月至少一次,并将检测结果通知有关单位。
[url=]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url] 1.目的 为了加强罐区安全管理,确保物资储存安全,保护仓库、罐区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化工厂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储罐区。 3.职责 3.1安全环保科负责对仓库、罐区日常安全监督和检查。 3.2销售科负责成品仓库的防火、防爆及日常安全。 3.3储罐使用单位负责储罐防火、防爆及日常安全。 4.工作程序 4.1仓库安全管理 4.1.1出入库管理 4.1.1.1入库:库管员和搬运人员必须按照“产品入库通知单”上注明的产品名称、数量入库,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转运人员在雨雪天气时要加盖蓬布后进行转运,库管员要认真点清产品数量,确认包装完好无损后,履清交接手续。 4.1.1.2出库:成品保管在接到"产品发运单"后,应首先检查车辆的清洁卫生,确保车辆在干净的情况下(以手摸无灰为准),方可按单上注明的产品数量,产品包装,质量等级发货。保管员在发货后立即清点库存量,做到帐实相符,每天将相关报表及时送销售科,生产科,每月26日配合生产科进行一次盘存,并将相关情况报销售科和生产科,若发现差异及时处理。 4.1.1.3凡退回公司的货物,库管员必须当场验收,确保完好后,点清数量入库,并及时报销售科。 4.1.2装卸过程安全管理 4.1.2.1在装卸搬运危险品操作前,预先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细致地检查装卸搬运工具及操作设备。工作完毕后,沾染在工具上面的物质必须清除,防止相互抵触的物质引起化学反应。 4.1.2.2产品为氧化剂的要单独装运,不得与酸类、有机物及自燃、易燃、遇湿易燃的物品混装混运,一般情况下氧化剂也不得与过氧化物配装。 4.1.2.3人力装卸搬运时,应量力而行,配合协调,不可冒险违章操作。 4.1.2.4装卸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在操作一段时间后,应适当呼吸新鲜空气。 4.1.2.5装卸危险品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震动摔碰。对破损包装必须移至安全地点。 4.1.2.6散落在地面上的物品,应及时清除干净。对于扫起来的没有利用价值的废物,应采用合适的物理或化学方法处置,以确保安全。 4.1.2.7两种性能相互抵触的物质,不得同时装卸。对怕热、怕潮物质,装卸时要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1.2.8装卸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洗手、洗脸、漱口、淋浴。中途不得饮食、吸烟,并且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防止沾染皮肤,黏膜等。如装卸人员出现头晕、头痛等中毒现象,应按救护知识进行急救,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治疗。 4.1.3储存安全管理 4.1.3.1产品堆码要求整齐有序,而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 4.1.3.2袋装产品堆码高度为每托盘不高于六袋,重叠两托,总高度不高于3米;桶装产品堆码高度为每托盘堆码两桶,重叠三托,总高度不高于3米。 4.1.3.3成品库房应通风、干燥、防晒、防潮、防挂、防击、防撞、防跌落,远离易燃物,禁止与易燃物、有机物、还原性物质同库储存,库房周围按安全环保科要求挂放灭火装置,以及警示标志,库门、库窗应牢固并有锁,禁止闲人入内,库房应平整卫生,每天扫、拖库房一次。 4.1.3.4在产品入库后,应防尘、防雨、防火、库管员对库内的产品包装、产品数量、产品安全、产品标识负责。 4.1.4运输安全管理 4.1.4.1化工所有产品委托“绵阳市俊逸危化品运输有限公司”承运。 4.1.4.2将危化品的产品性质、危化品等级、安全注意事项、泄露处理、应急处理等资料以书面形式(物质安全资料表)告知承运单位。 4.1.5电器管理 4.1.5.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4.1.5.2危险化学品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4.1.5.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4.1.5.3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4.1.5.4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4.1.5.5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等家用电器。 4.1.5.6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4.1.5.7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4.1.5.8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4.1.6火源管理 4.1.6.1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的道路应保持畅通。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4.1.6.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4.1.6.3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4.1.6.4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4.1.6.5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1.7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4.1.7.1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4.1.7.2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4.1.7.3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4.1.7.4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4.1.7.5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4.2储罐安全管理 4.2.1储罐区间距、事故存液池、消防设施等应按《化工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4.2.2储罐基座、事故存液池地面应采用防渗措施。防渗池内应急泵应保证完好。 4.2.3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4.2.4原料贮槽及卸料管日常检查和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4.2.5易然、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4.2.6易燃、可燃液体和压缩气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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