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是指其作业的场所、操作的设备、操作内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
⑴、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⑵、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焊接工、切割工。
⑶、起重机械(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拆卸)与维修工。
⑷、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⑸、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及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⑹、锅炉作业(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⑺、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⑻、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⑼、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⑽、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⑾、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⑿、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⒀、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⒁、采掘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⒂、矿山救护作业。
⒃、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⒄、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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