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要求 1.1 用于民用爆破器材加工设备的运动部件相互之间不应产生有危险的摩擦、撞击,设备和零部件的材质与所加工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接触不应起敏感性化学反应和有损机械结构性能。 1.2 输送危险物料的螺旋输送机的螺旋叶片和槽体两者之一宜采用非金属材料衬垫。输送管道(槽)不应有容易积存危险物料的死角,应有防止夹套或空心轴内进入易燃易爆物品的技术措施。管道不应采用螺纹连接。 1.3 设备外露的电机和机械传动部位,如齿轮.皮带轮等应有防护罩。 1.4 设备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应采取消音、隔音措施,并对操作人员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5 要正确地选择设备的润滑油,凡润滑油接触物料能引起危险的部位,应采取防止润滑油进入物料的隔离密封措施。 1.6 危险生产区所采用的电气、仪器、仪表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按电气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要求进行选型。 1.7 压力容器、计量仪表与器具及安全连锁装置等安装前应查验是否有检定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2 设备检修 2.1 检修有可能产生燃烧、爆炸及中毒事故的设备和设施进,应制定检修安全规程,内容应包括:危险物料的处理措施及检查验收方法,施工注意事项、安全防护、应急求援措施等。 2.2 参加危险品生产设备、设施检修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并经考核合格。 2.3 危险工房内的专用设备进行大修前应停止生产,应对所要检修的设备、管道中及周围环境的残药进行彻底清理,必要时应做销爆处理;对两端封堵的空心轴、夹层设备、开关等,一般应进行预烧处理或化学处理;拆卸设备和与设备有关的零部件时,应对夹缝等隐蔽处可能存有炸药的部位进行特殊处理后方可施工;截断曾经输送过爆炸性物料的管道时,检修人员应确认处理干净后或进行销爆处理后才能进行截断。 2.4 危险品生产工房内的设备需要拆卸零部件或组件检修时,宜将部件卸下移至生产工房外合适处进行。在原地检修时,该工序应停产,切断设备电源,并有防止外人合闸的可靠措施。同时应将本生产工房内所有的危险品移出。 2.5 不应在带有压力的管线、容器上检修或拆卸阀门等部件。 2.6 现场操作作业人员和检修人员有权拒绝拆卸未经安全处理的设备或零部件。 2.7 检修工具应符合安全要求,登高作业台、脚手架、起重设施等应安全可靠。 2.8 检修用材料、填料、润滑油应符合有关规定。 2.9 拆除或修理含有起爆药的污水池、下水管、沉淀池前,应先作化学处理或其它有效的销爆处理后方可施工。在起爆药生产区周围进行工程施工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