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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出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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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近日该局印发《关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包括,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并严厉及时追责,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按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者中最高级别确定事故等级。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後,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事故发生单位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提出意见,经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後,报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报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的基础上,分清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严肃的处理意见,杜绝失之於软、失之於宽、失之於慢的现象。对挂牌督办、跟?督办的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督办机关请示汇报。负责督办的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并对事故查处进行具体指导,严格审核把关等。
发表于 2013-12-3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已认真学习。
发表于 2013-12-3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有用
发表于 2013-12-3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等着看效果
发表于 2013-12-4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学习了
发表于 2013-12-4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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