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何某经营一家室内装修公司,平时承包酒店、宾馆的装修业务。2012年3月份,某大酒店进行内部重装,何某就将这个工程承揽下来,并与酒店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装修材料由酒店提供,何某负责装修,装修验收合格后再结算工资。何某承接到酒店的装修工程后,又找到民工郑某从事木工工作,日工资150元/天。后郑某在切割木板过程中,手指被切割机切断,经法医鉴定为工伤9级伤残。 郑某出院后就赔偿的事情找到何某,何某认为其与酒店系雇佣关系,酒店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但是,酒店以其与何某是承揽关系拒赔。郑某只得委托律师起诉酒店及何某。
律师评析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律师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酒店与何某之间是否成立承揽关系。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双方是否存在支配关系及工资结算方式。在本案中,酒店与何某之间不存在支配及被支配关系,并且酒店是在工程完成后按工程量结算工资。因此,酒店与何某应属于承揽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定作人除非是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失,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该酒店在定作、指示及选任中不存在过失,因此无需对郑某承担赔偿责任。而郑某与何某属于雇佣关系是毋庸置疑的,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作为雇主的何某应当赔偿郑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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