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规定 1.1 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须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自检合格证明。 1.2 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使用: 1.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品种、型号; 2.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1.3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1. 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 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积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1.4 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拆装方案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施工。 1.5 建筑起重机的内燃机、电动机和电气、液压装置部分,应该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1.6 建筑工程中建筑起重机械的选用,应使选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温度、主要性能参数、利用等级、载荷状态、工作级别等与建筑工程施工工作量的需要相匹配; 1.7 施工企业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1.8 施工企业应为起重机作业提供符合起重机要求的工作场地和环境。基础承载能力必须满足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要求。 1.9 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 1.10 建筑起重机的变幅限制器、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11 起重机安装工、信号工、司机、司索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1.12 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措施。 1.13 在风速达到10.8m/s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的起重吊装作业。重新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各种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在风速达到8.0m/s及以上大风时,禁止起重机械及垂直运输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禁止吊运大模板等大体积物件。 1.14 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1.15 起重机作业时,在臂长的水平投影范围内设置警界线,并有监护措施;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禁止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1.16 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 1.17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1.18 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梭角之间应加垫块。 1.19 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不大于2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大体积或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 1.20 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