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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楼坍塌责任人告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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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晚报讯 昨日,四川大楼坍塌事故中间接责任方迪昂公司将黄浦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告上法庭,认为其做出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律规定,故诉请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去年12月30日凌晨3时,被列为上海优秀历史保护建筑的四川大楼七、八两层轰然倒塌。经区安监局调查,吴某夫妇聘请无资质施工队违规装修,而迪昂公司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装修项目未进行报批情况下,允许无资质的施工人员进行盲目装修,为此做出相关的行政处罚。
  位于延安东路110号商务楼名为外滩四川大楼共8层。大楼内落住有10多家单位和公司作为办公室。去年12月30日凌晨,大楼靠近延安东路一侧的七、八两层,突然倒塌,顿时大楼顶部一片狼藉,到处都是残垣断壁,坍塌楼面约二十多米长、六米多高。数十间办公室在事故中被夷为平地。成堆的墙体和砖块从天而降,延安东路北侧的人行道和机动车道内,各种砖块、瓦砾、碎玻璃洒满一地,坍塌楼面内的桌椅、冰箱等物品也折断了横在路边。大楼西侧的弄堂内,几家店铺的店招也被砸落在地。公安、消防抢险人员迅速到场处置。为了以防万一,与大楼相邻的几幢公寓内的居民都被疏散了出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外滩四川大楼建筑有70多年的历史,解放前曾名为惠德丰大楼、德士古大楼被列入上海优秀历史保护建筑。事后,相关部门认为,迪昂公司出资购买了延安东路某大楼七楼897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并包含附记的八楼顶层搭建。黄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12·30”某大楼坍塌事故中认定吴某夫妇聘请无资质施工队违规装修,迪昂公司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装修项目未进行报批情况下,允许无资质的施工人员进行盲目装修,未尽对承租人的安全管理责任,据此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
  迪昂公司认为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妄下定论并给予原告行政处罚,违反法律规定。故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代理人认为,“12·30”事故发生后,被告依法开展了调查,并根据相关调查报告和鉴定结论,认定原告违反安全生产监管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此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
  原告认为,被告并没有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比如:被告进行勘验时没有通知原告和吴某夫妇等人到场;原告提出申辩,被告没有复核。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被告应当在10日内提交证据依据,被告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该依据,应当认为没有依据。同时,他们认为处罚决定书回避了某大楼倒塌的真正原因,归责缺乏相应数据支持,17份笔录没有相应图纸或照片来佐证笔录的真实性。被告对事实调查有欠缺。被告对原告处以10万元罚款不符合规定,缺乏公平性。对于本起事故的真正责任人没有进行处罚。
  被告代理人坚持认为,原告在没有报批的情况下允许没有资质的队伍施工,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监管责任。因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在听取了双方的举证和辩词后,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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