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压到路面上晾晒的稻谷,导致车辆侧滑翻入路边池塘,酿成车上2人溺亡。死者家属起诉晒稻谷的农民,要求对方赔偿40万元损失。同时,道路的建设方、施工方及养护方也遭起诉,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12月23日,南京市六合法院城东法庭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事件回顾
压上稻谷侧滑,车上2死1伤
事故发生于今年9月18日傍晚,当时徐亮(化名)开车带母亲和外甥从南京回六合,沿六合东部干线行驶到冶山镇岗陈村附近时,压上了村民赵宏(化名)晾晒的稻谷。车辆失去控制向路边滑去,徐亮曾试图踩刹车,但由于车速过快,汽车冲出路面翻入路旁的池塘里。
受伤的徐亮从驾驶室窗户爬出来后,被路人救上岸,但车上徐亮的母亲和外甥不幸溺亡。
徐亮一纸诉状,要求晒稻谷的农民赔偿40万元损失,同时,道路的建设方、施工方及养护方需承担连带责任。昨天的庭审中,徐亮的诉求也遭到被告方的反驳,几大焦点问题双方各不相让。
争议之一
晾晒稻谷是否与事故发生有关?
经调查,造成车辆侧滑的稻谷,是由村民赵宏晾晒的。庭上,赵宏介绍,自己当天早上10点多将稻谷铺开晾晒,本打算当晚7点多收回,却不曾想6点多发生事故。他晾晒时,并不知道在路面上晾晒行为是不允许的,也没有相关部门的人来提醒过。
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为,徐亮驾驶中未保持安全车速,对道路情况疏于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赵宏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是该事故的次要原因。徐亮也是根据这份事故责任认定书,向赵宏索赔40万元。
庭审中赵宏对此份认定书并不认可,他称,死者是因车辆翻入路旁池塘而溺亡,谁在这里制造了池塘,家属就该找谁索赔,道路上晾晒稻谷与死者死亡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争议之二
公路管养部门是否失职?
同时,原告将公路管理站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发生事故的道路是由县级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养护和管理的,作为管理部门六合区公路管理站,对赵宏违法在路面上晾晒稻谷达2天之久的行为未做查处,是执法单位的失责。
对此,六合区公路管理站辩称,根据相关规定,公路管养部门对道路的巡视根据道路级别不同而有区别,事发路段属于县道,按规定应执行5天/次的巡视。
公路管理站现场出具一份公路巡查记录,显示自己在9月的13日、17日、20日及26日均有巡查。这一频率已符合至少5天巡查一次的规定,公路管理站已按照有关要求履行职责。
争议之三
2人溺亡是否池塘的原因?
本案中,原告还将这条道路的施工方——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该道路的建设方——南京六合交通运输局一起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造成2人溺亡的池塘并非天然形成,而是道路施工方建设时取土作业,却未及时回填而成。如果此处不是池塘而是一般的农田,就不会有2人溺亡的惨剧发生。
当天,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并未到庭,交通运输局则称,取土作业需要经过一定的手续,首先要与村委会签订买土协议,而后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池塘是施工过程中造成,因此池塘成因不明。
庭后,法庭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法庭将根据查明的事实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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