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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中,宏图建筑公司来找我,说是被孙某告了,让我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应诉。 案件并不复杂:孙某于2013年7月被宏图雇用,不想在工作时摔伤了。三个月后,孙某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孙某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解释),要宏图公司赔偿28万元损失。
粗看,根据孙某八级伤残标准,再按照《侵权责任法》和最高院的解释,孙某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上述规定。但再仔细一看,我却发现了问题。因为,这份由孙某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书,是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下称工伤标准)得出孙某伤残八级的结论。但在计算赔偿额时,孙某又不是按照工伤标准来计算工伤待遇,而是按照了《人身损害解释》的赔偿标准计算的,于是就得出了需要宏图公司等赔偿28万元的结果。
我认为这是一种张冠李戴的做法。因为,自2005年1月1日起,最高院出台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下称人评标准),该标准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人评标准和工伤标准有几个主要不同之处。首先,人评标准是《人身损害解释》中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而工伤标准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计算工伤待遇的依据。其次,人评标准要比工伤标准严格。比方说对同一人身伤害进行评残,用工伤标准要比人评标准评出的结果可能高出一个、甚至二个以上等级。再次,二者晋级原则也不相同。人评标准未作晋级规定,而工伤标准却有“两项以上相同等级,最多晋升一级”的规定等等。因此,如果按照人评标准来鉴定,孙某的伤残可能是十级甚至不构成伤残。但在赔偿方面,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却比与工伤赔偿项目要多、标准要高,比方说人身损害赔偿有精神抚慰金等。因此,孙某用低标准评出的伤残等级,再去适用高标准评定伤残的赔偿计算方法来计算赔偿数额,明显加重了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当然,孙某完全有理由按工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但如果这样,只能按工伤待遇处理,此为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原则,孙某需要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
最终,原告同意被告支付各项损失11万元,而此赔偿额接近于人评标准中的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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