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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先生到仓山一家编织袋公司上班才一个月,就受重伤,公司一直没跟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公司要担责吗?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判令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011年8月20日,四川人熊先生到仓山一家编织袋公司从事造粒机操作工作,领取计件工资。9月22日晚,他在公司操作造粒机时,不慎右手被压伤,鲜血直流。他因此住院大半年,花了一大笔医疗费,右前臂被截肢。
熊先生从入职到发生事故一共工作了30天,共领取工资3764.7元,每天工资为125.49元。他和公司一直没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为他办理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
2012年初,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熊先生为工伤。此后,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书》,认定他为五级伤残,可安装假肢。
公司只愿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熊先生不服,将公司告上法庭。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熊先生与编织袋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熊先生受雇于编织袋公司并在工作中受伤,依法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由于编织袋公司未为熊先生办理工伤保险,公司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该公司主张熊先生的部分医疗费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及药品目录的标准。法院认为,该公司没为他办理工伤保险,他住院治疗属情况紧急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根据国务院和我省有关“可适当放宽紧急施救期间用药范围”等方面规定的精神,该项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此,熊先生的停工留薪期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应认定为214天。
据此,该院判令编织袋公司应付给熊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经济补偿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2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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