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社办发〔2013〕15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按照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1号),决定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中增设助理级资格。为加强我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89号)。根据有关规定,自治区拟认定一批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凡2002年至2012年期间,参加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且《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者。 二、认定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89号),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成立自治区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我区注册安全工程师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向用人单位提供申请。 (二)经用人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由用人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申报。 (三)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成绩通知单; 2.身份证复印件; 3.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张; 4.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登记表》1份。 四、申报时间 认定材料于2014年3月15日前上报。 联 系 人:韩明远 宋凯 联系电话:0991-8859300 28152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