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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5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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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hangweiyyajj 于 2014-2-25 13:54 编辑
怎么会没有不妥的地方?
请比对总局13号令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这一条。
如果一个一般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按安全生产法第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按国务院493号令,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如果那个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30%达到100万元呢?
能罚100万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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