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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安全生产法》首次修改三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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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6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
》实行已经快12年了,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现在经济社会形势和环境不断的发展和变化,这部老法律已经不再适应新的情况。昨天(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着眼事故预防,从企业责任、政府监管、问责惩处等方面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完善。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哪些针对性内容?参与法案修正的机构对草案怎样解读?草案又是否能实现“重典治乱”?
去年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的吉林省德惠市宝源丰禽业公司特大火灾虽然被认定是一起由于企业违章冒险作业,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违法行政、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的特别重大的责任事故,但其中也暴露出了对职工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的漏洞,火灾中遇难或受伤的大部分都是德惠及其周边的农民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认为,必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杨栋梁: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计,去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了2.69亿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也感叹,目前正是有些企业缺乏安全生产培训,才使农民工这个群体既成为了事故受害者,也成了事故制造者,安监总局将在安全培训方面加大对企业的监督
黄毅:全国500万煤炭职工当中,农民工占将近一半,小煤矿几乎都是农民工,小矿山、小化工、烟花爆竹这些行业领域,农民工占了95%以上,我们发现有些用人单位根本没有进行教育培训,就让他们从事具有高风险的作业,说轻了是不重视安全生产、说重了是草菅人命,作为安监总局,将对这项制度的实行进行监督执法,对于存在不培训就上岗这些违法行为,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另外,对于企业来说,除了对员工增加培训之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更加负起责任,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表示,《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还特别加入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保护措施
杨栋梁: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打击报复,包括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对于赋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定的监管权力并加以保护,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认为,这是草案的亮点之一
黄毅:下一步,我们就要按照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对企业是不是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所设立的安全监管机构是不是依法履行了他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要作为我们下一步监督执法的一项内容。
从去年开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不断进行暗查暗访,在暗访中发现,一些煤矿本来应该是关闭的,但是依然在非法生产,个别煤矿甚至利用排干的井,作为生产矿井,还发现了三年前就结案的特大事故该追究的责任始终没有追究,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杨栋梁表示,草案也规定了相应内容。


杨栋梁:针对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在严格使用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实际上,各方一致认为,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力度已明显不够,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正是适应了“治乱”还需“重典”的需要。
黄毅:你非法违法进行生产经营建设,我要让你这个企业倾家荡产,现在我们这个力度不能达到这个程度,既需要通过修法加以完善,更重要的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来加以实现。
发表于 2014-2-27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干安全工作的同仁很辛苦啊!待遇低,得罪人,没成绩!是不是?
发表于 2014-2-26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并、取消大量的行政许可及备案制度,采取简化审批环节,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必须改革目前的重视事前行政审批,淡化事后监管的模式,真正达到规范化生产的目的,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目标。
发表于 2014-2-26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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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6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好不如做得好。
发表于 2014-2-26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2-26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一审草案重点强化三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等问题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重典治乱。
发表于 2014-2-26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好事,关键是执行,要让企业出不起事,能否真做到
发表于 2014-2-27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是否口头 还是具体重视是关键
发表于 2014-3-2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4-3-2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实施是关键。
发表于 2014-3-4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管理人员要重视安全技术规范的培训才行,安全要时时讲,看到就讲,针对存在问题有针对性的措施
发表于 2014-3-4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得到提高安全人员工资呢?
发表于 2014-3-4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有所提高。
发表于 2014-3-4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4-3-4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点还是不够重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重要性
发表于 2014-3-4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文中举得例子德惠的事,其实中国大量的农民工和临时工流动快,企业无法进行规范的培训,只能进行简单的培训。当一个群体整体安全素养不高,企业又无法有效管理的情况下,要求企业做全部培训只能是水中花、镜中月,理想化的梦想,不信你当下老板试试。否则要求太高,这个企业只能饿死。所以临时性农民工、流动人口的的培训最好应该由政府无偿提供场地、经费培训,取证。毕竟这个群体为国家创造了大量财富。政府本着服务企业,服务民众也应该主动承担起这个艰巨的任务,正如暂住证等证件办理时,可以同步办理。
发表于 2014-3-5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笔者认为安全生产法修改草案中,除危险物品企业外,其他企业对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人员“鼓励”二字不妥,失去了法律的约束性、严肃性。按修改条文来说:有重大危险源的行业可不受鼓励配置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及安全管理人员,也不受法律约束?
发表于 2014-3-6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3-6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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