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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aoxia

权威解读《安全生产法》首次修改三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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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都行动起来,多提提建议
发表于 2014-3-7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除危险物品企业外,其他企业对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人员“鼓励”二字不妥,失去了法律的约束性、严肃性。按修改条文来说:有重大危险源的行业可不受鼓励配置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及安全管理人员,也不受法律约束?
发表于 2014-3-10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治乱”还需“重典”的需要
发表于 2014-3-11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
发表于 2014-3-11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
发表于 2014-3-13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3-14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人很辛苦!
发表于 2014-3-15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3-17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措词要严谨一些。
发表于 2014-3-17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18楼观点完全正确
发表于 2014-3-17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3-20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4-3-25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草案重点强化三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等问题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重典治乱。
发表于 2014-3-26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安全管理难做,领导不重视,员工素质差
发表于 2014-3-27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次修改都是一次进步!都是社会共识的集中反映。安监从业人员是急先锋,在前面披荆斩棘,开创局面,扩大共识,取得社会的认同共识,才能固化提高为法律。然后,在此次台阶上,再开创,再固化,一步一个台阶的前进上升。
发表于 2014-3-28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修改条文来说:有重大危险源的行业可不受鼓励配置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及安全管理人员,也不受法律约束?
发表于 2014-3-28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的界定问题,安全涉及面太广,监督管理有时候专业性也较强,而且监督管理的后续手段落实较难,现场施工安全的过程管理大多还是要和施工管理有很大关联,但施工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漠视,施工工序对于安全设施这一块儿很少有规划,考虑不足,大都时候发现问题再补做,但有时补救成本太高甚至难以补救,只能高风险作业。施工整改这一块儿还要靠施工管理来落实,但这种东西从来出力不见效益,不见成果,甚至是增加投入无产出的附加,强制实施很关键。
发表于 2014-3-29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4-1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在于落实。
发表于 2014-4-1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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