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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25日第一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完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作为中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施行已近12年,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其诸多规定已不适应现实情况。
该草案着眼事故预防,从企业责任、政府监管、问责惩处等方面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草案增加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全国有10多万安全工程师,要用法律规范这支队伍,并让他们更好地发挥作用。此外,随着城镇化加快推进,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入工地,如何把农民工转化为合格的产业工人,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加强培训,提高安全素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介绍说。
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要发挥工会和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草案还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进一步完善了政府监管措施,增强了监管执行力。
草案总则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草案还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此次修改还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例如在隐患排查方面,草案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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