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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 凡是在禁火区域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
“动火许可证”
二、 凡是处于运行状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使用、
库区等重要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险抢修性动火作业属特殊危险动火,由总经理最终审批。车间设多人现场监护。
三、 凡在易燃易爆区域的临时性动火,属一级动火作
业,由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最终审批,车间设专人现场监护。
四、 除去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动
火作业为二级动火,由公司安全处直接审批。
五、 “动火证”由申请部门(厂)专人办理,动火
证须逐项填定,不得漏项。
六、 一份动火证只准许动火人在一个动火点从事一
项动火作业,动火证不能转让、涂改、移地或扩大使用范围。动火人须随身携带动火证,以备查验。
七、 动火人必须是持证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特殊工
种作业证须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八、凡是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火,必须开特级或一级动火证,经过现场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九、 特级或一级动火、动火间隔不准超过30分钟,否则必须重新进行分析。
十、动火作业前应清除现场易燃、可燃物,设专人现
场看护,准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十一、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室外动火作业,
如急需,应升级为“特殊危险动火”管理。
十二、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
实可靠措施。
十三、各级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前必须亲自
到现场,详细了解情况,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及有关事宜,确认合格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十四、动火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
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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