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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法草案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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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6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制日报北京2月25日讯 今天被提请审议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在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负起责任方面增加新的规定,以使其更好发挥作用。
    草案在这方面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三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打击报复,包括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发表于 2014-2-26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可以有
发表于 2014-2-26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這個還可以,頂
发表于 2014-2-26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责权利应该对等
发表于 2014-2-26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批准!可以有!
发表于 2014-2-28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责任和权利要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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