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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路过

注安们行动起来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正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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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5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4-7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发表于 2014-4-7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最终出来的是什么结局?期待。。。。。。
发表于 2014-4-10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是必然的,关心是自然的。
发表于 2014-4-11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4-4-11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4-4-12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4-21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很多企业都不重视安全,都没配专职安全员!
发表于 2014-4-22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4-28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分很对
发表于 2014-4-30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4-30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发表于 2014-4-30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5-1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不说这一步了,好多地方注安证不如安全员证。关于注安的现有规定都落实不了,比如:沪安委办2013-3-25发的通知(2013-12号)《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2012-10)的实施意见》里说:“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的人员,注册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以视同取得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合格证。”继续教育时,培训人员也说,凭继续教育证书,三类人员证书延期时可以免考。三类人员考试时,打注安工作电话询问这个规定时,要求去问发证单位,问三类人员培训部门,却说没听说这个规定。
发表于 2014-5-3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了也白说,白说也得说,不说谁明白
发表于 2014-5-3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5-6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修改建议:
1、第二十一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建议增加一款: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在工资津贴当中给予一定高度的报酬,以鼓励他们在生产一线工作;支持他们在一线安全的责任;补贴他们在一线工作的自身安全的保险。
发表于 2014-5-15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体制下注安的悲哀
发表于 2014-5-15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到现在还是废纸一张。
发表于 2014-5-24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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