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定 1.1各类垂直运输机械的安装及拆卸,应由具备相应承包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其工作程序应严格按照原机械图纸及说明书规定,并根据现场环境条件制定安全作业方案。 1.2 转移工地重新安装的垂直运输机械,在交付使用前,应按有关标准进行试验、检验并对各安全装置的可靠度及灵敏度进行测试,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试验资料应纳入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3 起重机的基础必须能承受工作状态的和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载荷,并应满足起重机稳定性的要求。 1.4 除按规定允许载人的施工升降机外,其它起重机严禁在提升和降落过程中载人。 1.5 起重机司机及信号指挥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1.6 每班作业前,起重机司机应对制动器、钢丝绳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各机构进行空载运转,发现不正常时,应予排除。 1.7 起重机司机开机前,必须鸣铃示警。 1.8 必须按照垂直运输机械出厂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使用条件正确操作,严禁超载作业或扩大使用范围。 1.9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严禁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作业。当需进行维修作业时,必须在醒目位置挂警示牌。 1.10作业中起重机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交给非本机的司机操作。工作结束后应将所有控制手柄扳至零位,断开主电源,锁好电箱。 1.11维修更换零部件应与原垂直运输机械零部件的材料、性能相同;外购件应有材质、性能说明;材料代用不得降低原设计规定的要求;维修后,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试验合格;机械维修资料应纳入该机设备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