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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华合作时报 2010-03-30 安全时讯\服务解析
近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年立法计划》,《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就在其中。其实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的出台很早就有人发起倡议,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还曾经特别给国务院法制办领导写信表达了希望该条例尽快出台的意愿,总局也在2009年9月的时候发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
法律滞后阻碍人才发挥
现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形势严峻,一个重要原因是具有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安全技术人员比较缺乏。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存在着知识结构老化和不适应新形势的问题。有些企业安排一些老弱病残人员搞安全生产工作,且缺乏一套激励机制和加强队伍建设的制度,致使这支队伍存在中青年少、老年人多,层次高的人少、中初级的人员多,复合型的人才少、单一型的人才多等现象,很不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涉及各行各业,即使在一个企业内,也涉及若干工种,这就需要知识层次较高的复合型工程技术人员来指导。从这个方面讲,专业过关注册安全师很符合企业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实行注册安全师制度以来由于法律不完善,效果不是特别明显。
征求意见稿反响多
在《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很多安全工作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青州市安监局工作人员刘其德就提出了自己的意见。首先是建议取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的注册安工程师分级制。他认为:注册安全工程师主要还是在安全评价公司等中介机构工作,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实行分级制随之而来的是执业领域的限制,而现在所有的安评机构的工作都是围绕安监局的许可事项展开的,仅限于高危行业领域。可以说在没有安监局的许可领域内他们无法开展工作。二级安全工程师根本没有立足之地。而且条例也没有规定一二级工程师的转化问题,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二是建议取消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和相关罚则的规定。不容忽视,很多基层安监工作者文化水平普遍低下,要求他们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无异于难上青天。同样,对未取得证书规定的罚则也是一纸空文。直到现在,总局也没有一个安全生产强制措施的规定或者程序,安监局针对违法行为下达的处罚决定书不少但无法执行。虽然可以移交法院,但数量多了,法院也无能为力。
山东省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张军对修改稿也有自己的意见:增加对安全专家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进行规定的条文,无论在行政许可现场评审还是聘请专家检查隐患,专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同时必须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应对专家签字所具有的具有法律效力及责任进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中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应当与《安全生产法》有机结合,对于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进行硬性规定,其他行业是否可以考虑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增加事故调查报告须由2名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签字等条文…
条例出台是必然
在某网站的注册安全师论坛上,有网友发布文章《哥考得不是注安,是寂寞》,陈述目前自己作为一名注安师的无奈。作者是一名安全工程的大学毕业生,毕业两年工作没有任何进步,为了追求改变就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通过几个月的学习,最终通过。可结局却没什么变化,现在他都搞不清楚自己为什么要考试,是为了学习,还是为了证书,亦或为了证明什么。注册安全工程师之所以成为安管人员的鸡肋,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就是缺少法津的保障。
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有没有法律保障的问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很早就做了努力,2007年发布第11号令,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比例做了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专业人员里面有15%的人是注册安全工程师,如果一些小单位有7个从事安全工作的人员要配备一个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中介机构要求配备30%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但由于是部颁规章,法律层级较低,在各个部委主管的系统内部单位执行得并不好,以至于很多系统内部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无法注册执业)。其实目前我国已累计了相当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人员,出台相关法律规定时机已经成熟。我国对社会通用性强的执业资格都是通过立法形式加以明确的,比如《注册会计师法》、《注册建筑师法》等等执业资格法律制度。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社会通用性强,亟需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法律地位。只有尽快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向社会发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确立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法律地位,才能使注册安全工程师能够依法执业,提高待遇,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这支队伍,促进我国安全生产事业迈上新的台阶。
2002年我国实施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2007年底已有7.6万人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2008年底将接近10万人,截至2008年7月已经有48516人注册。为了让这支队伍更好地发挥作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的出台势在必行,出台后定会极大鼓舞安全工作者的士气,使这些懂安全、会管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安全生产各行各业大施拳脚,促进社会和谐,保一方平安。(张 蕾)
相关链接
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要在我国建立一支懂安全,会管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队伍,实行安全生产行业资格准入制度。
2004年国家安监总局和人事部启动了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2006 年国家安监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进行了立法调研,期间经过多次开会研讨。
2007 年安监总局以总局令的形式出台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总局 11 号令),其中明确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及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人员配备问题,并规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等。
2009 年 9 月 7 日在国家安监总局的网站上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广泛的民主意见征求,经过意见汇总,已形成了该《条例》(送审稿)的定稿工作,并在安监总局局长办公会议上通过,目前有可能已提交到国务院法制办或即将要提交到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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