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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等四部门在全国范围启动矿区爆炸物品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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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9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全国矿区爆炸物品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决定自7月至12月底,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矿区爆炸物品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爆炸事故、案件的发生,切实筑牢防恐反恐基础。

今年以来,我国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因矿山企业民爆物品非法流失引发的爆炸案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从案件调查剖析情况看,一些矿山企业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的情况比较突出,违章违规爆破作业时有发生,非法制贩爆炸物品问题屡禁不绝。

《全国矿区爆炸物品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各地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全力实现矿区民爆物品“防流失、防事故、防私制”的工作目标,并切实做到“六严”:

一要严格从业单位、人员管理。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严格无证人员接触民爆物品,严禁矿山企业人员挂靠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二要严查矿区涉爆违法违规行为。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爆物品必须设专人管理、看护,当班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必须当班及时清退回库,严禁在爆破作业现场过夜存放民爆物品,严禁私拿、私藏民爆物品。

三要严格井下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矿山井下民爆物品储存、使用环节安全检查作为日常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应移交公安机构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要严查矿区非法爆炸物品。公安机关要会同国土资源、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组,深入矿区,列出近年来关闭矿点、已处理的非法矿点清单,全面组织一次地毯式暗访排查。

五要严防非法违法矿点死灰复燃。对限期整改无望矿山、关闭矿山和非法矿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关闭或吊销有关证照,并按规定关实关死。

六要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要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建立健全举报重奖激励机制,动员广大群众特别是从业人员主动检举揭发非法制贩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


发表于 2014-7-29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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