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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严禁未经许可批准盲目进行城镇地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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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安监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地下穿管和地下暗挖施工管理,保障油气等所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严禁未经许可批准和在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城镇地下施工。

  为深刻吸取大连市金州新区“6 30”管道原油泄漏事故教训,国务院安委办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地下穿管和地下暗挖施工管理,保障油气等所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坚决防范和遏制同类事故发生。

  6月30日18时58分许,位于大连金州新区的中石油管道分公司新大一线原油管道,因地面施工被钻透,造成原油泄漏,并发生燃烧。事故暴露出相关法规在部分地方没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安全管理缺失、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管道企业对所属管道监护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通知要求,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必须落实管道保护部门责任和城镇地下施工安全管理部门责任,建立完善城镇地下施工审批制度,切实加强城镇地下施工安全管理。

  管道企业要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责任,加强管道的安全管理。要完善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标志和警示标识,增加高风险区域警示标志标识密度,加强日常巡线检查,一旦发现施工单位未经审批进行施工作业,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当地政府管道保护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要在施工前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查询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油气等地下管道资料,保证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在施工前要召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管道企业,共同研究制定施工方案,明确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向政府城镇地下施工安全管理部门提出施工作业申请,并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范围和方案进行施工作业,严禁未经许可批准和在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城镇地下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地下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地下管道的施工现场实行旁站式监理,发现存在地下管道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

  政府城镇地下施工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施工作业申请后,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施工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共同审定施工作业范围,确定施工方案、管道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发表于 2014-7-29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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