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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瞒报事故业绩考核给予降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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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3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国资委12日发布消息,新版《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于近日正式颁布实施。《实施细则》明确,对瞒报事故和事故级别、起数超过规定的中央企业,在业绩考核中给予降级处理。

  《实施细则》遵循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分类分责三项原则,一方面根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认定的性质、级别、责任等,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降级、扣分处理力度,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同时,将根据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将企业分为三类进行安全生产监管。

  《实施细则》从严制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分和降级标准,并加大对重复发生事故的处罚力度。《实施细则》明确,对瞒报事故和事故级别、起数超过规定的中央企业,在业绩考核中给予降级处理;对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同类事故在同一区域同一企业重复发生的,按照同类事故扣分标准上限进行连续扣分。


发表于 2014-8-13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希望斗硬
发表于 2014-8-14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什么细则?谎报、瞒报国家不是有条例吗,按照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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