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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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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书上岗作业的行为应定性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违反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书上岗作业是一种违反国家安全法律的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和职工违章作业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按照以上处罚规定,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予以警告的处罚,填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并做出对企业1——3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发表于 2010-4-22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发表于 2012-3-2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发表于 2012-3-8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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