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8月2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拟进一步强化了以人为本、安全生产发展理念,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突出了企业和政府两个主体的责任,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近年来,一些地方企业之所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原因很多,造成这一情况重要原因就是法律不完善。但其最直接的问题还是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到位,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政府监督主体的共同失守,是多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高发的症结所在。
每次事故后往往很难找到能让企业敬畏安全办法。“一地出事故,全国受警示”的整改方案许多只是落实到了纸上、嘴上、活动形式上,没有真正落实到责任主体和职工心里,更没有落实到实际生产劳动中。
这次修订在很大程度上有解决了这个问题。这是将安全生产法多方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将“修正”再次进入“实质性修正”且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飞跃。从而让这部法律成为一部良法,在遏制安全事故方面将发挥最大的作用。
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强化乡镇一级政府监管职责,也是最大的一个亮点。“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同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让我们看到了企业生产经营和政府监管两个主体责任的凝聚和强化的法律期许。
其实,完善法律规定,让企业守护“生命红线”,成为人们对这部法律是最大的期许。就是要增加他们违法的成本。现在一些企业安全问题之所以屡罚屡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成本低。新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又打出重拳,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的罚款。这就大大的增加了违反成本。能把这样的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应该说是法律层级最强势最有震慑作用。
新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有很多亮点,但笔者希望在加大了对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还要多加摆脱与相关联的其它“政策法”的痕迹,成为一部操作性很强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即便是新安全生产法出台落地,那么与之相关的配套法规也要做出科学修改,从而使中国安全生产法“制度笼子”越来越密。我们期待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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