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第十三号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现已公布,至2014年12月1日施行。这一新《安法》的出台,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摆位、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对指导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起到积极作用,应在全国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新《安法》的热潮,应侧重做好四件事: 1、加强宣传教育 全国各地应在年底前重点抓好新《安法》的宣贯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新《安法》的宣传报道。各级安监部门应通过宣贯会、培训班、专题讲座、座谈研讨、以会代训等形式路径,大造宣传声势,努力在安全生产领域营造“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并通过手机短信提示、大屏幕广告、微信发布等形式,大力宣传解读新《安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使全社会全面理解掌握新《安法》内涵,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新《安法》。 2、修订配套法规 各安监部门应依据新《安法》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充分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梳理与新《安法》不相配备的现有条例法规文件,有针对性地组织好相关配套法规文件的补充与修改,不断满足新《安法》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更好地学好、用好新《安法》。 3、推进改革创新 当前,应针对全面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改革创新工作,很好地结合新《安法》的法律规定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不断深入开展企业主体责任、政府主导责任、中介服务责任、社会监督责任“四位一体”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改革创新。要求企业侧重于许可前置、风险管控、沉底管理三方面的改革创新,政府主要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和方式方面的改革创新,而中介在于安全、环保、健康、质量“四位一体”的技术管理服务质量工作的改革创新,社会舆论监督在于公众参与(举报)、舆论导向(曝案)、社会公示(查证)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只有通过深入的改革创新,才能更好地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展。 4、调整衔接实施 新《安法》发布后,各级安监部门要在学习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要把相关变动的法律条款进行梳理整合,认真拟定分类调整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重点做好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变动环节、三个必须管安全的执法地位、实施分类分级监管责任、乡镇(街道)安全职责、实行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推进企业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等十个方面的调整衔接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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