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环境保护法: 2014年4月24日,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修正到修订,这部新环境保护法历经四次审议,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被称为史上最严法规,。新环保法具体“新”和“严”体现以下几点: 1.环保违法成本提高,按日记罚上不封顶。对于没有环评、暗管排放、伪造瞒报数据等违法主体可立刻拘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将记入诚信档案,将影响企业的发展。) 2.环保检查机构增加执法权力(未来,环保部将拥有更多法律权力,对环境破坏行为和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关闭污染企业,没收污染设施、设备等。); 3.增加公众健康评估,企业周边人员的健康情况将和企业挂钩,第39条; 4.信息公开,保护举报人; 5.加强生态保护,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特别对于危险废物处理的力度加大(生态保护红线的完善,将使可能产生污染的工业不得进入受保护的区域,包括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 6.提高大气污染惩罚标准; 7.新增环评:规划环评、政策环评、污染物总量控制(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8.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9.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二、新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主席令13号将于2014年12月1日颁布实施,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一百十四条,与现行法的七章九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相比旧法,新法强化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进一步加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及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加大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结合企业实际,将与企业密切相关的几个方面进行一下解读: 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突出了安全生产管理中红线管理;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突出安全生产方针的地位; 3.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1完善了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增加了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3.2新增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3.3需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要求企业规定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3.4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 3.5新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的规定; 3.6新增安全生产状态定期报告制度; 3.7新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和代治理制度。 4. 明确企业需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进行了规定; 5. 明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进一步突出安全标准化地位; 6. 强化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对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7.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8. 新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罚款力度进一步加大,具体表现如下: 8.1 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 8.1.1 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 8.1.2 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 8.1.3 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8.2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罚款处罚力度,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对于违规不纠行为实行多部门联合强制执行,实现对违规企业的停水、停电、停气、停止供应民用**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8.3 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将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记入档案中,实现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从而限制违法企业的发展。(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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