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从事故分级和调查范围,事故报告,技术鉴定和损失评估,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与预防措施,事故批复与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要求事故发生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搜集事故信息,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意见稿规定,接到事故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故报告内容应当符合要求,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快报、续报,并在其后予以电话确认。 意见稿规定,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成调查组的部门一般包括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必要时可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由其指定的人员担任。 同时,意见稿强调,因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事故的,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纳入使用单位统计。拥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时发生的人员伤亡,不计入本次事故统计,列入次生事故另行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