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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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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2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2014〕2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深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确定的煤矿安全“1+4”工作法,切实全面、深入、彻底地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夯实煤矿安全基础,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减少较大事故,降低事故总量,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直至根本好转,我们制定了《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6日
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各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充分暴露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深入、不彻底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推进依法治安、依法治矿,夯实煤矿安全基础,经研究决定,在全国煤矿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集中半年时间,集中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干部、所有煤矿救护队指战员和煤矿企业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等力量,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宣贯实施新《安全生产法》为契机,以落实煤矿安全“双七条”为重点,在全国煤矿扎实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改行动,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减少较大事故,继续降低事故总量,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直至根本好转。
二、工作原则
(一)全面覆盖、不留盲区。排查全国所有煤矿矿井各大生产工艺系统、采掘工作面、硐室和设施设备等,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摸清底数、夯实基础。在全面了解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深入、细致、全面、彻底地排查隐患,对每个排查出的隐患都要登记造册,逐级上报,由各省份汇总,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办),建立全面的煤矿基本情况及隐患数据库。
(三)突出重点、标本兼治。要抓住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灾害、重点隐患,特别要盯住瓦斯治理、通风系统等,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坚决严厉打击、认真治理纠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三违”现象。同时,督促企业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长效机制。
(四)严格执法、注重实效。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扭住不放、一抓到底。对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对一般隐患要及时整改,做到边查边改、边整边销,确保隐患整改及时到位。要坚持从严执法,做到该停产的坚决停产、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处罚的严格处罚,对隐患治理不力的要严厉追究责任。
(五)政府组织、企业负责。由地方各级政府安委会统一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煤矿救护队指战员和煤矿企业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参加,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地方各级政府安委会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确保隐患全面查清、底数全面摸清、问题全面弄清和措施全面制定、工作全面落实、整改全部到位。煤矿企业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认真搞好自查自改,认真落实排查组意见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整改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工作组织
(一)工作机构。国务院安委办成立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推动此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各产煤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市(地)、县(市)安委会分别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省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统一谋划、统一编组、统一分工、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施此次行动;市(地)、县(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确定本地区参加排查人员,配合、参与并组织好本地区的排查治理行动,落实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任务,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整改。
(二)人员组成。各产煤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煤矿实际状况,每矿配备一排查组。其人员由省、市、县级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投资主管、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干部,本地煤矿救护队指战员及煤矿企业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
(三)编组结构。原则上每个排查组不少于7人,含2名政府工作人员、3名以上救护队指战员、2名以上企业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排查组带队人员由各省份统一确定。其中:到中央和省属煤矿企业的排查组,要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熟悉煤矿业务的处级以上干部带队,排查其他煤矿企业由省、市、县三级有关部门熟悉煤矿业务的干部带队。企业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调配参加排查组的,要按照本企业回避制度进行编组。
(四)力量分配。各地要根据煤矿企业数量和煤矿救护队力量状况,合理调配救护队力量,原则上检查大矿要有1个小队,检查小矿至少要有3名救护队指战员。如救护队指战员一次分配到各组人员不够时,可按救护队指战员状况,对所排查煤矿实行分期分批排查,确保救护队指战员下井全覆盖排查。
(五)排查时间。每个排查组在企业排查具体时间要视企业规模、工艺系统情况和灾害程度,由各组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自行确定。排查工作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是进行全面排查,第二轮是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每轮工作时间一般大矿不少于10天,小矿不少于5天,两轮相隔时间为两至三个月,具体时间由各省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确定。
(六)工作衔接。排查组到企业进行隐患排查,企业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搞好工作衔接,提供支持服务;所到企业要为排查组提供支持,配合排查,并派员参加。同时,要做好保障服务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地区要认真做好第一轮排查和第二轮复查以及分期分批排查的衔接工作。
(七)隐患整改。排查组要每天向所查企业反馈通报一次排查情况,督促企业立即整改;被查企业也要每天向排查组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共同研究整改措施。在第一轮排查结束后,排查组要综合全面地向企业反馈意见,然后由企业按照排查组要求,在第二轮复查之前,全面开展整改工作。
(八)督促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赴12个省份的6个督导巡视组和联系14个省份的国家煤矿安监局司室及应急指挥中心、矿山救援中心,要对各地区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进展情况进行抽查、督导、巡视,并及时报告情况。国务院安委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将组织力量,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随时进行抽查、督促。各地区也要对本地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强化监督、有力促进。
(九)抓点带面。国务院安委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在河北省唐山市和山西省大同市进行先行试点,并适时召开经验推广现场会。各地区也要选择1-2个县(市)抓试点,鼓励创新,及时总结推广,以推动工作全面扎实开展。
(十)压茬进行。在第一阶段进行动员部署和准备工作的同时,所有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的总体部署和省级安委会的要求,先开展自查自改,待排查组到矿后,要向排查组汇报自查自改情况。与此同时,国务院安委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在两省(两市)开展试点工作,保证做到工作不脱节。
四、排查重点
各排查组要对所到企业重点排查以下内容。
(一)停产及停产整顿煤矿。
1.停产矿井是否存在违法组织生产;
2.停产整顿矿井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
3.待关闭矿井停产措施是否到位。   
(二)煤矿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等问题;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3.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三)生产矿井。
1.证照是否齐全或失效,重点检查无证或证照到期未及时申请延续等;
2.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或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等问题;
3.通风系统是否可靠,重点检查通风设施设备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采区专用回风巷是否符合要求等;
4.瓦斯治理是否到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是否查明原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是否达标,瓦斯监控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等;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效果检验等;
6. 是否落实探放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开采防隔水煤柱、是否查明老窑水、采空区积水及承压水导水通道、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等;
7.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8.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采空区和封闭火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9.煤矿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救护队签订救援服务协议、配备应急救援装(设)备,预案管理、演练、应急培训是否符合要求;
10.排查组认为其它应该排查的内容,如安全投入、“三超”问题、图实不符、顶板管理等。
五、工作步骤
从2014年10月开始到2015年4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进行动员部署和准备阶段(11月底前完成)。
1.总体动员部署。国务院安委办组织召开全国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各产煤省、市、县三级政府分管领导、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所有煤矿企业和煤矿救护队主要负责人参加。
2.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区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及动员部署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方案要明确各排查组组成和被查矿井名称,明确排查、整改、督查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方法、措施、责任等,并于11月底前将方案及联络人报送国务院安委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3.落实人员编组。调配好专业力量和救护队力量,落实参加排查的人员,搞好编组,确定并落实进行排查的矿井名单,落实一矿一组,搞好组矿对接,保证对所有煤矿全覆盖。
4.各地具体部署。各省级单位在准备和制定好方案后,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具体部署,提出具体要求。
5.开展人员培训。各地区要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对参加排查的所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参加排查的人员明确任务、把握要求、掌握方法,为做好工作奠定基础。
6.开展试点工作。国务院安委办将按此方案分别会同河北省、山西省政府在唐山市、大同市开展试点工作,在11月底前完成试点任务,并进行总结,及时召开现场会予以推广。
(二)全面排查和整改阶段(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
1.企业自查自改。各地区在全国进行动员部署和准备阶段(2014年11月),要组织本辖区煤矿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各煤矿要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全面、彻底地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造册,逐项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对企业隐患整改验收实行企业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企业自查自改结果、整改方案及进展情况,由矿长、董事长签字,待排查组到矿后报给排查组。
2.集中全面排查。各排查组要按照“一矿一组、一矿一案、一矿一策”要求开展工作(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各排查组要按照任务和分工,结合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认真制定排查方案,逐矿严格、细致、全面、彻底地排查隐患,排查情况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立基础台账,填报统计数据表,在及时反馈给被查企业的同时,报送给省、市、县级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个煤矿的隐患排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总结,对该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对策建议。
3.强化整改督办。各排查组发现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重大灾害、隐患没有能力防治、整改的,要提请当地政府关闭退出。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排查组提出的重大隐患要按企业类型、隶属关系和属地化原则,分别由省、市、县级政府挂牌督办,对企业隐患整改工作严格加强监管,督促煤矿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不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加重处罚,对整改期限较长的要制定跟踪监督措施,确保早日整改销号。
(三)总结汇总和评估阶段(2015年4月)。
各产煤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认真汇总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做好数据统计分析,总结典型经验,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安委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办对各地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效果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提出完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意见和进一步贯彻煤矿安全“双七条”的措施,并召开总结视频会议,进行全面总结讲评,对下步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产煤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高度重视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谋划、精心安排、精心组织,要把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当前开展的“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煤矿整顿关闭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协调、科学实施、务求实效。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企业要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确保重大隐患得到彻底整改。如企业无力投入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无力投入或投入不足致使重大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必须坚决停产,决不允许带病运转。
(三)落实保障措施。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工作简报、信息交流、调度统计、台账备案、整改监督、总结报告等工作制度,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要保证煤矿救护队兼顾隐患排查工作和日常战备值班,确保战时能快速、有效抢险救援。煤矿企业要处理好当前生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关系,促进安全生产。要在保障参加排查人员安全的同时,做好其他各种保障工作,对抽调人员及救护队指战员的生活保障、差旅费、下井津贴等费用由省里统一研究办法,予以解决。各级政府参加隐患排查人员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规定报销,不准向企业摊派。
(四)做好信息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建立统计数据库,采取一矿一入库的方式,由排查组及时填报,并于每月10日前,由各省级领导小组通过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将上月排查情况统计上报到国务院安委办。国务院安委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将及时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建立简报制度,适时对各地区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五)抓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形成有力氛围,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务院安委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将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好经验好做法,曝光隐患排查走过场、治理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责任人。
(六)务求工作实效。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要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一抓到底,绝不草率收兵。要坚持井上和井下、资料和现场、动态和静态相结合,既要查出具体隐患,又要提出治理措施建议,搞好跟踪督办落实,确保隐患整治彻底到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严禁铺张浪费,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保证任务全面完成。
国务院安委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和电话:周北驹,010-64464456,[email protected]

发表于 2014-11-22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2014〕2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深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确定的煤矿安全“1+4”工作法,切实全面、深入、彻底地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夯实煤矿安全基础,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减少较大事故,降低事故总量,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直至根本好转,我们制定了《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6日
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各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充分暴露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深入、不彻底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推进依法治安、依法治矿,夯实煤矿安全基础,经研究决定,在全国煤矿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集中半年时间,集中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干部、所有煤矿救护队指战员和煤矿企业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等力量,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宣贯实施新《安全生产法》为契机,以落实煤矿安全“双七条”为重点,在全国煤矿扎实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改行动,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减少较大事故,继续降低事故总量,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直至根本好转。
二、工作原则
(一)全面覆盖、不留盲区。排查全国所有煤矿矿井各大生产工艺系统、采掘工作面、硐室和设施设备等,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摸清底数、夯实基础。在全面了解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深入、细致、全面、彻底地排查隐患,对每个排查出的隐患都要登记造册,逐级上报,由各省份汇总,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办),建立全面的煤矿基本情况及隐患数据库。
(三)突出重点、标本兼治。要抓住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灾害、重点隐患,特别要盯住瓦斯治理、通风系统等,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坚决严厉打击、认真治理纠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三违”现象。同时,督促企业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长效机制。
(四)严格执法、注重实效。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扭住不放、一抓到底。对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对一般隐患要及时整改,做到边查边改、边整边销,确保隐患整改及时到位。要坚持从严执法,做到该停产的坚决停产、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处罚的严格处罚,对隐患治理不力的要严厉追究责任。
(五)政府组织、企业负责。由地方各级政府安委会统一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煤矿救护队指战员和煤矿企业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参加,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地方各级政府安委会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确保隐患全面查清、底数全面摸清、问题全面弄清和措施全面制定、工作全面落实、整改全部到位。煤矿企业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认真搞好自查自改,认真落实排查组意见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整改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工作组织
(一)工作机构。国务院安委办成立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推动此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各产煤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市(地)、县(市)安委会分别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省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统一谋划、统一编组、统一分工、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施此次行动;市(地)、县(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确定本地区参加排查人员,配合、参与并组织好本地区的排查治理行动,落实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任务,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整改。
(二)人员组成。各产煤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煤矿实际状况,每矿配备一排查组。其人员由省、市、县级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投资主管、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干部,本地煤矿救护队指战员及煤矿企业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
(三)编组结构。原则上每个排查组不少于7人,含2名政府工作人员、3名以上救护队指战员、2名以上企业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排查组带队人员由各省份统一确定。其中:到中央和省属煤矿企业的排查组,要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熟悉煤矿业务的处级以上干部带队,排查其他煤矿企业由省、市、县三级有关部门熟悉煤矿业务的干部带队。企业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调配参加排查组的,要按照本企业回避制度进行编组。
(四)力量分配。各地要根据煤矿企业数量和煤矿救护队力量状况,合理调配救护队力量,原则上检查大矿要有1个小队,检查小矿至少要有3名救护队指战员。如救护队指战员一次分配到各组人员不够时,可按救护队指战员状况,对所排查煤矿实行分期分批排查,确保救护队指战员下井全覆盖排查。
(五)排查时间。每个排查组在企业排查具体时间要视企业规模、工艺系统情况和灾害程度,由各组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自行确定。排查工作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是进行全面排查,第二轮是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每轮工作时间一般大矿不少于10天,小矿不少于5天,两轮相隔时间为两至三个月,具体时间由各省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确定。
(六)工作衔接。排查组到企业进行隐患排查,企业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搞好工作衔接,提供支持服务;所到企业要为排查组提供支持,配合排查,并派员参加。同时,要做好保障服务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地区要认真做好第一轮排查和第二轮复查以及分期分批排查的衔接工作。
(七)隐患整改。排查组要每天向所查企业反馈通报一次排查情况,督促企业立即整改;被查企业也要每天向排查组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共同研究整改措施。在第一轮排查结束后,排查组要综合全面地向企业反馈意见,然后由企业按照排查组要求,在第二轮复查之前,全面开展整改工作。
(八)督促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赴12个省份的6个督导巡视组和联系14个省份的国家煤矿安监局司室及应急指挥中心、矿山救援中心,要对各地区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进展情况进行抽查、督导、巡视,并及时报告情况。国务院安委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将组织力量,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随时进行抽查、督促。各地区也要对本地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强化监督、有力促进。
(九)抓点带面。国务院安委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在河北省唐山市和山西省大同市进行先行试点,并适时召开经验推广现场会。各地区也要选择1-2个县(市)抓试点,鼓励创新,及时总结推广,以推动工作全面扎实开展。
(十)压茬进行。在第一阶段进行动员部署和准备工作的同时,所有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的总体部署和省级安委会的要求,先开展自查自改,待排查组到矿后,要向排查组汇报自查自改情况。与此同时,国务院安委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在两省(两市)开展试点工作,保证做到工作不脱节。
四、排查重点
各排查组要对所到企业重点排查以下内容。
(一)停产及停产整顿煤矿。
1.停产矿井是否存在违法组织生产;
2.停产整顿矿井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
3.待关闭矿井停产措施是否到位。   
(二)煤矿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等问题;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3.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三)生产矿井。
1.证照是否齐全或失效,重点检查无证或证照到期未及时申请延续等;
2.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或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等问题;
3.通风系统是否可靠,重点检查通风设施设备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采区专用回风巷是否符合要求等;
4.瓦斯治理是否到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是否查明原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是否达标,瓦斯监控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等;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效果检验等;
6. 是否落实探放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开采防隔水煤柱、是否查明老窑水、采空区积水及承压水导水通道、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等;
7.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8.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采空区和封闭火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9.煤矿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救护队签订救援服务协议、配备应急救援装(设)备,预案管理、演练、应急培训是否符合要求;
10.排查组认为其它应该排查的内容,如安全投入、“三超”问题、图实不符、顶板管理等。
五、工作步骤
从2014年10月开始到2015年4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进行动员部署和准备阶段(11月底前完成)。
1.总体动员部署。国务院安委办组织召开全国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各产煤省、市、县三级政府分管领导、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所有煤矿企业和煤矿救护队主要负责人参加。
2.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区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及动员部署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方案要明确各排查组组成和被查矿井名称,明确排查、整改、督查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方法、措施、责任等,并于11月底前将方案及联络人报送国务院安委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3.落实人员编组。调配好专业力量和救护队力量,落实参加排查的人员,搞好编组,确定并落实进行排查的矿井名单,落实一矿一组,搞好组矿对接,保证对所有煤矿全覆盖。
4.各地具体部署。各省级单位在准备和制定好方案后,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具体部署,提出具体要求。
5.开展人员培训。各地区要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对参加排查的所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参加排查的人员明确任务、把握要求、掌握方法,为做好工作奠定基础。
6.开展试点工作。国务院安委办将按此方案分别会同河北省、山西省政府在唐山市、大同市开展试点工作,在11月底前完成试点任务,并进行总结,及时召开现场会予以推广。
(二)全面排查和整改阶段(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
1.企业自查自改。各地区在全国进行动员部署和准备阶段(2014年11月),要组织本辖区煤矿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各煤矿要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全面、彻底地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造册,逐项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对企业隐患整改验收实行企业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企业自查自改结果、整改方案及进展情况,由矿长、董事长签字,待排查组到矿后报给排查组。
2.集中全面排查。各排查组要按照“一矿一组、一矿一案、一矿一策”要求开展工作(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各排查组要按照任务和分工,结合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认真制定排查方案,逐矿严格、细致、全面、彻底地排查隐患,排查情况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立基础台账,填报统计数据表,在及时反馈给被查企业的同时,报送给省、市、县级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个煤矿的隐患排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总结,对该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对策建议。
3.强化整改督办。各排查组发现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重大灾害、隐患没有能力防治、整改的,要提请当地政府关闭退出。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排查组提出的重大隐患要按企业类型、隶属关系和属地化原则,分别由省、市、县级政府挂牌督办,对企业隐患整改工作严格加强监管,督促煤矿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不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加重处罚,对整改期限较长的要制定跟踪监督措施,确保早日整改销号。
(三)总结汇总和评估阶段(2015年4月)。
各产煤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认真汇总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做好数据统计分析,总结典型经验,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安委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办对各地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效果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提出完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意见和进一步贯彻煤矿安全“双七条”的措施,并召开总结视频会议,进行全面总结讲评,对下步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产煤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高度重视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谋划、精心安排、精心组织,要把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当前开展的“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煤矿整顿关闭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协调、科学实施、务求实效。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企业要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确保重大隐患得到彻底整改。如企业无力投入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无力投入或投入不足致使重大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必须坚决停产,决不允许带病运转。
(三)落实保障措施。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工作简报、信息交流、调度统计、台账备案、整改监督、总结报告等工作制度,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要保证煤矿救护队兼顾隐患排查工作和日常战备值班,确保战时能快速、有效抢险救援。煤矿企业要处理好当前生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关系,促进安全生产。要在保障参加排查人员安全的同时,做好其他各种保障工作,对抽调人员及救护队指战员的生活保障、差旅费、下井津贴等费用由省里统一研究办法,予以解决。各级政府参加隐患排查人员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规定报销,不准向企业摊派。
(四)做好信息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建立统计数据库,采取一矿一入库的方式,由排查组及时填报,并于每月10日前,由各省级领导小组通过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将上月排查情况统计上报到国务院安委办。国务院安委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将及时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建立简报制度,适时对各地区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五)抓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形成有力氛围,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务院安委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将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好经验好做法,曝光隐患排查走过场、治理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责任人。
(六)务求工作实效。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要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一抓到底,绝不草率收兵。要坚持井上和井下、资料和现场、动态和静态相结合,既要查出具体隐患,又要提出治理措施建议,搞好跟踪督办落实,确保隐患整治彻底到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严禁铺张浪费,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保证任务全面完成。
国务院安委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和电话:周北驹,010-64464456,[email protected]
发表于 2014-11-25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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