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的前景怎样,不是国家出台政策非要强制企业配备注安(说白了,即使有政策,也无用,因为注安没有明确的事可做,企业得不到注安的“法”定劳动,刀架脖子,也不会聘注安,毕竞现在大环境还是好的),而现在的最根本的问题是:注安根本在企业里没有明确的“法”定业务可做,因此,条例只是对注安师的一种规范,我觉得最主要的是要修改《安全生产法》,在出台安全生产法之前,制定生产法的人可能就没有考虑到注安师,如何执业的问题,修改安全生产法,注安才有出路。想一想身边的人,建设部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就设置了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包括企业改制,拆迁,抵押,房地产交易)等等,让房地产估价师有事可为,自然也受到国人的尊重、国资委的什么成立公司的条件(需要资产评估师做评估确认),建设部的建筑设计图审需要结构师签字等等,都是“法”规定了这些师有所为(有业务可做),再看看注安,新安全生产法中只谈到注安的配置方向,没有谈到注安的执业细则,有哪些业务需要注安签字的??没有吧,这就是注安的致命之处,只有有所为(别人认为有用),才能得到聘用企业领导的重用,而不在人的多少,如果有用,就是不说强制配备,恐怕企业也会聘用注安,这才是注安有发展前景的根本。我觉得注安师在安全生产的实际上也应该有很多制度的,而且这些制度一定要上升到“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里的内容中去:如,发生事故,事故调查团必须有两名以上的注安参加,调查结果除相关负责人签字外,一定得要有两名注安师签字才行,事故人数上报,也得有两名注安师签字才行,不是说地方有很多事故都有瞒报、虚报吗,让中介技术业务人员参与,数字的真实性就会好很多,这一点,是有体会的。还有企业里的动火、压力容器的启用备案,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等等,都必须经过注安师确认地点及评估安全,签字等,当然还有其它的许多制度等,这些制度的设定,都会让注安有所为(而不是现在的无所事事,连注安章都无法启用(无业务可做),注安自然得不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可)。这些都是注安师应该做而法现在都未给的权利。因此呼吁一部新的安全生产法出台后,同时还有一个实施细则,就是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签字目录和执业章的下发问题,只有这样注册安全工程师才能依法真正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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