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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0日,江苏省昆山市法院依法对昆山“8·2”爆炸事故责任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安全生产主管吴升宪进行公开审理。
昆山市检察院指控,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所以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三人行为均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特大爆炸事故经过
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
36岁的张俊超是江苏昆山“8·2”特大爆炸事故的幸存者。爆炸当天正是七夕节,他上班前还给在另一地打工的妻子去了电话,他告诉妻子,“七夕节快乐。”爆炸发生的瞬间,张俊超正在流水线上操作,慌乱之下,他从2楼车间跳窗逃生,虽右小腿摔骨折,但躲过一劫。其余在生产线上的人则没有那么幸运。事后统计,这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共造成146人死亡,1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
事故发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并立即与江苏省三级检察机关组成检察专案调查组,在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统一组织协调下,与各个部门密切配合,围绕中荣公司厂房设计施工、除尘设备安装验收、日常监督管理等环节是否存在渎职犯罪等问题依法独立、同步开展事故调查,严肃查办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
经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事故车间除尘系统较长时间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集聚。除尘系统风机开启后,打磨过程产生的高温颗粒在集尘桶上方形成粉尘云。1号除尘器集尘桶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受潮,发生氧化放热反应,达到粉尘云的引燃温度,引发除尘系统及车间的系列爆炸。因没有泄爆装置,爆炸产生的高温气体和燃烧物瞬间经除尘管道从各吸尘口喷出,导致全车间所有工位操作人员直接受到爆炸冲击,造成群死群伤。
此外,管理上还存在问题:中荣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苏州市、昆山市和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对中荣公司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期存在安全隐患治理不力等问题失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落实;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违法违规进行建筑设计、安全评价、粉尘检测、除尘系统改造等。
检察机关深挖事故背后渎职犯罪和经济犯罪
在江苏昆山“8·2”爆炸事故中,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当地政府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消防等部门相关责任人存在失职渎职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为此,检察机关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对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安委会主任陈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黄惠林,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陆冠峰,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王剑,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宋秀堂,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丁玉东等15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在对相关人员渎职犯罪开展侦查的同时,检察机关还深挖案件背后的渎职等职务犯罪。经查明,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陆冠峰,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科科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叶锡君,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丁玉东,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仇建军,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宋秀堂,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王剑、尹有海等7人涉嫌受贿犯罪。
2014年8月20日,检察机关依法对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经理吴升宪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批准逮捕。
12月31日,昆山市检察院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昆山“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责任人、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经理吴升宪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中荣公司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吴基滔、林伯昌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升宪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爆炸事故的教训和反思
2014年10月17日,昆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决定,将每年8月2日定为“昆山市安全生产警示日”。
12月30日,国务院对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嫌犯罪的18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对其他35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江苏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2015年1月4日,江苏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总结昆山“8·2”特大爆炸事故教训,省长李学勇主持会议并强调,要深刻总结和汲取昆山中荣公司“8·2”特大爆炸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认为,在这起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中,地方政府及安监、劳动监察等执法部门要负主要责任。正是因为地方政府对所谓重点企业的免检优惠,中荣公司才敢置职工安危于不顾,对职工的举报置若罔闻,放肆地违规建设、违规作业、违法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与国家职业卫生监督责任的管理部门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它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对中荣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仅负有直接监管的责任,更需为未尽到监管责任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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