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号
3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 安全监管总局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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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科研院所: 现将《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5年3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人:单宏伟 电话: 010-64463156(兼传) 政策法规司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务所违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资格证书。
注安出路在何方?我是搞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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