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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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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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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5-4-1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5-4-1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4-1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5-4-1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5-4-3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性质上属于职业水平评价类资格,不属于行政许可。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明其具备了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相关知识,但并不是其从事某项工作的必要条件。虽然高危行业相关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但不意味着只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才可以在这些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备多少注册安全工程师,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决定。实践中,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组织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分类管理和考试工作,切实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适应实际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使其成为一个品牌,从而广受生产经营单位欢迎,发挥更大的作用。
发表于 2015-4-5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分享分享,,,,,
发表于 2015-4-9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4-18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会很有用的
发表于 2015-4-18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5-4-28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喜欢
发表于 2015-5-4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性质上属于职业水平评价类资格,不属于行政许可。
发表于 2015-5-9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学习了
发表于 2015-5-15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5-5-15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
发表于 2015-6-4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看看
发表于 2015-6-4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详细
发表于 2015-6-4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详细
发表于 2015-7-12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受教了,下载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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