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5/0616/252354/content_252354.htm (二)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2.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3.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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