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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复习要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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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7、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公告栏: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说明应载明: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放射性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装置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性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38、职业病防治法违法责任:1)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2)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给予停建、关闭的行政处罚,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相应资格的行政处罚。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刑事责任。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2000年12月1日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全国设立25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1)行政处罚权2)安全检查权3)建议报告权4)事故调查处理权。
3、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2)矿长安全任职资格3)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4)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5)安全设施的验收与安全条件审查6)作业现场的检查和复查7)专用设备的监督检查。
4、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1)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设施及安全条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煤矿监察机构责令停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产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不达到要求的,停产整顿,进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2)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3)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处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责令停产整顿,调整调配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处以4万元以下罚款。4)拒绝检查、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事故隐患的处罚:警告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5)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与上第四条相同处理。6)安全监察人员违法行政的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5、2005年9月3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实施。
6、《特别规定》明确列举了1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规定》将这15种隐患具体化为60种。
7、15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及严重违法行为: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2)瓦斯超限作业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实行整体承包生产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8、依法取得有关证照:1)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2)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3)煤炭生产许可证:设区的市以上的煤炭管理部门4)营业执照。三证一照。
9、有关人员资格证:1)矿长资格证2)矿长安全资格证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10、停产整顿的规定:1)停产整顿2)停产整顿中的监督检查:暂扣证照:五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3)停产整顿后的整改复查: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报请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方能恢复生产。停产整顿擅自生产,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处违法所得的1-5倍的罚款。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进行生产的煤矿,予以关闭,吊销矿长两证,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在担任此职务。
11、予以关闭的非法煤矿的情形:1)无证照或证照不齐擅自生产2)3月内2次或2次以上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12、关闭煤矿达到的要求:1)吊销相应证照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讯线路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13、2004.2.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393号令。
14、建设单位市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15、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排水等地下观测资料,地下工程的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完整性、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施工资料不得推诿。
16、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之日其15日内,佳能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公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施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7、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行。
18、排除适用: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于本条例。
19、危化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2)公安部门负责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3)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化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化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监督检查4)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化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化品登记5)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化品的铁路、航空运输和危化品的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6)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毒性鉴定和危化品事故伤亡的医疗救护工作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市场经营活动8)邮政部门负责对邮寄危化品的监督检查。
20、企业设立申请: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贸管理部门和设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文件。
21、生产、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其他危化品的单位,应但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22、重复使用的危化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质检部门应当对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23、危化品的经营许可: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2)主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取得上岗资格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4)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24、经营危化品禁止性规定:1)从未取得危化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2)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化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活血品和日用化学品3)销售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化品。
25、剧毒化学品销售和购买: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记录购买单位名称、地址、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购买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记录至少保留1年。每天核对销售情况。1)生产、科研、医药等经常使用单位设区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2)单位临时购买,应凭单位开具证明向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3)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26、危化品运输:国家对危化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证制度。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运输企业必备的条件。
27、危化品登记管理:国家实行危化品登记制度,对于危化品企业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化品企业,应当向国务院经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化品登记机构办理危化品登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化品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备案。危化品事故发生后应上报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的做部门和公安、环保、质检部门。
28、2006年1月21日公布施行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9、烟花爆竹生产车间、工房的安全要求:1)危险品生产区和仓库区设在安全地带,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单独设在偏僻地带2)危险品生产厂房布置在山凹中时,应考虑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气体扩散3)不得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峭的狭窄沟谷中。4)危险品生产区和仓库区应密砌围墙,其高度不应低于2米,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不应小于5米。危险厂房门应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宽度不小于1.2米,不得设置门槛。黑火药和烟火药生产厂房应当采用木质门。5)危险仓库门应设双层,内层为通风门6)危险厂房安全窗户应向外平开,宽度不小于1米,高度不应不小于1.5米,窗台高度不高于地面0.5米,不得设置中挺。7)危险仓库配置铁栅栏和金属网。在勒脚处设置进风窗。
30、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产品与原材料分别设置仓库,原材料应根据性质分类储存,氧化剂、可燃物部的共同存放,墙与垛堆之间、垛堆与垛堆之间留有运输通道和通风距离,通风距离不得小于0.45米,运输通道不得小于2米。
31、危险品仓库:仓库地面应当铺设木地板,无地板的仓库要设置30cm的垛架,铺以防潮材料。垛高规定:成品与半成品≤1.5米,烟火药≤1米,成箱成品小于等于2.5米,货架离地面0.3米。运输危险品不得使用三轮车、畜力车、翻斗车和挂车,必须戴防火帽,行驶速度≤10km/h。
32、消防和安全保护、防护:生产区消防用水不小于54m3,总仓库用水量不小于108m3,消防蓄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消防储备水有平时不被动用的措施,使用后的补给时间不能大于48小时。
33、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部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在城市市区严禁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34、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30日内对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零售经营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在20日内对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二者均在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能进行营业。
35、烟花爆竹运输安全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七方面的材料,3日内材料审查,发放道路运输许可证。收货人在货物运达目的地后3日内将运输许可证教会发证机关核销。
36、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37、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1)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处罚:是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或非法销售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运输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并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的处罚: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罚,逾期不改,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对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活动的处罚:批发企业向经营企业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供应按国家规定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安监部门责令停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所得,情节严重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零售经营者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没收物品及所得,情节严重吊销经营许可证。4)丢失主要烟花爆竹生产原料而不报告的行为处罚: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2万元罚款,对丢失物品予以追缴。5)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处罚:200-2000元罚款。6)对违规携带和邮寄烟花爆竹行为处罚:公安部门没收并处以200-1000元罚款。7)违规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罚: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责任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在禁止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的,由公安部门处以100-500元罚款。8)对没收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处置:就地封存,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9)对监管部门的违规行为处罚。
38、2006年9月1日实行《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9、民用爆炸物品分类:1)工业炸药2)工业雷管3)工业索类产品。
40、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工商登记程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新改扩应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在企业基本建设完成后,想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符合条件的,在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办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1、民爆企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民爆器材行业组织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2)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3)生产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所在省、区、市民民爆器材行业或企业自己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42、车间设备安全要求:1)生产区与仓库区应密砌围墙,不低于2米高,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距离不应小于15米,外墙安全标识上须标明名称、登记、人数、危险品名称数量特性。厂房门应向外平开,宽度不小于1.2米,危险品厂房安全窗向外平开,宽度不低于1米,高度不低于1.5米,距地面不得高于0.5米。
43、生产作业安全要求:1)严禁超负荷生产2)手工操作危险工序22时至6时严禁组织生产3)间断或半自动生产方式的炸药及制品生产线零时至6时严禁组织生产。3)遇恶劣天气不得组织民爆器材生产、运输、装卸。
44、储存、运输:1)危险品应成垛堆放,任何废品不应与成品同库存放2)对方炸药类、索类危险品堆垛总高度不应超过1.8米,对方雷管类危险物品总高度不应大于1.6米。3)不宜用三轮车、畜力车、拖挂车运输,汽车运输。
45、消防和安全防护:1)生产厂必须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储备水量应为最大一组雨淋系统1小时用水量与室外、室内消火栓系统2小时的用水量之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升/秒,消火栓之间距离不应大于120米。2)危险品总仓库用水量按20升/秒计算,消防用水时间按3小时计算,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供消防车蓄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
46、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1)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能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2)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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