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事故报告对象: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对象: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主要和有关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有关人民政府有负责监管事故发生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的,事故发生单位还要向负有安检管理有关部门报告。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逐级报告程序,对象有两个: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二是本级人民政府。
108、事故通知对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检管理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09、事故报告程序: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立即向法定的有关人民政府只能部门报告2)政府部门的报告: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到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到省级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3)越级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富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部门报告;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可越级上报事故情况4)事故续报、补报。30日之内,人员伤亡情况变化,事故单位和安监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110、事故报告时限: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时算起,时限为1小时2)政府职能部门事故报告时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管理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时限,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3)法定事故报告时限的界定:事故发生单位发现事故发生和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时算起。
111、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组织,规模小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112、事故调查处理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原则:1)实行、强化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2)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是各级人民政府法定权力。3)利于发挥、协调有关部门作用。4)事故报告、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都要依靠地方人民政府。
113、事故调查的特别规定:1)提级调查:对于情况复杂、影响恶劣、涉及面宽、调查难度大的事故,上级人民政府可直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2)升级调查: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3)跨行政区域事故调查:特别重大以外的事故,事故发生地狱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有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派人员参加。4)法律授权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主要有《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征求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114、事故调查组成员:精简效能的原则组成,: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
115、事故调查的邀请单位: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负有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职责。1)事故责任人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是邀请检察机关调查的前提条件,2)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职责不同、目标一致。检察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安全生产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立案侦查、拘捕和起诉,行政机关是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提出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和施行行政处罚。3)相互支持配合,紧密合作,沟通协商。
11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17、事故调查组的法定地位:1)四性:法定性、临时性、专业性、建设性。2)三性:统一性、权威性、纪律性。
118、调查报告属性:1)真实性2)证据性3)建议性4)不可复议、诉讼性。
119、事故处理批复的法律属性:1)事故批复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四级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复。两种形式:政府下达与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部门。2)做出事故批复是对确定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实施事故追究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3)事故批复是事故处理的法定依据。事故批复不是而且不能替代有关机关根据事故批复对事故责任者制作下达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4)行政相对人对事故批复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20、事故批复的实施机关: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行政责任应当给与罚款行政处罚的,由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任命机关实施。事故发生单位及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有关责任者应当该与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实施。2)司法机关:事故批复认定责任人员中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监察机关立案侦查和起诉;所有涉嫌犯罪人员被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由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121、确定事故责任的要件:1)责任者依法应当履行义务2)责任者实施了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应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4)责任者必须是依法应当予以制裁的。四者缺一不可!
122、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四种1)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2)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领导人、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4)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123、实施法律制裁的规定:1)法律制裁的责任方式:行政责任(行政主体和企业主体)与刑事责任(同上)2)事故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4种主体的违法行为)3)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设定(资格罚、财产罚、治安管理处罚)4)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六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1、注安师注册管理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级安监管理部门为受理注安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2、申请注册条件:1)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2)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工作。4)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3、注册有效期:注安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4、注册的注销:1)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受刑事处罚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5)同时再两个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的。
5、注安师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取消执业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1)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与执业证的2)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安师名义承担安全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业务的3)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注安师业务的4)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5)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6)与委托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安全技术报告的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6、《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实行。
7、按照属地、分级监管原则作出规定:1)国家安监总局对全国注安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安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省级安监部门3)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注册机构)。
8、注安师配备:1)300人以上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比例配备注安师;安全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安师或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安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3)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的30%比例配备注安师。
9、初始注册申请:1)申请人条件:a、取得资格证书b、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2)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分类: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他五类。
10、初始注册材料:1)注册申请表2)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或聘用文件(复印件)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11、办理初始注册程序: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申请注册,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管理规定》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技能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认可,可直接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提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国家安监总局自收到报送材料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并在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媒体公布,不予注册的书面说明理由。
12、延续注册规定:初始注册有效期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延续注册,在有效期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注册机构应该在有效期满前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1)注册申请表2)申请人执业证3)聘用单位劳动合同或聘用文件(复印件)4)聘用单位出具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4)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
13、重新注册:1)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4)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4、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和执业印章1)受到刑事处罚的2)未申请重新注册和变更注册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生产经营单位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安师参与并签署意见: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2)排除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3)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4)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5)安全生产事故调查6)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7)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16、继续教育时间:继续教育按照注册分类分类进行,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累计时间不得少于4 8小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物品和其他安全注安师继续教育由国家安监总局组织编制。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注安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国家安监总局会同国务院其他部门组织编制。
17、注安师违法行为法律责任:1)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2)未经注册擅自执业,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煤矿安监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骗取执业证:三万元以下罚款,注销其执业证,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4)违法执业: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执业证,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赔偿、刑事责任:a、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b、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c、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章d、泄露秘密造成严重后果e、贪污、索贿、受贿、牟取不正当利益f、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g、超出职业范围或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h、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19、行政处罚种类:9类:1)警告2)罚款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6)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7)关闭8)拘留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行政处罚的管辖:1)一般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机器所属企业有关人员行政处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设区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管辖,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盟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关闭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照国务院规定权限决定。2)指定管辖:具有争议者二者共同上一级制定3)移送管辖:4)特殊管辖:上级可直接查处下级管辖安检,也可将自己管辖交由下级管辖,下级可把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管辖5)委托管辖: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行行政处罚。
21、行政处罚的程序:1)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的程序和要求: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财务清单。可先行查封扣押,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限期内完成整改不能完成的,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延期。2)简易程序,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执行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铁屑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3)一般程序:4)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的一种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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