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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证据力证注册安全工程师不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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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7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注册安全工程师取消这个话题热度一直居高不下,小编在微信群和qq群里也收到不少网友的提问:“现在考注册安全工程师还有用吗?”“已经拿到的安全工程师证书会不会作废?”等问题,今天小编就列三大证据力证注册安全工程师不会取消!

  第一大证据:注安写进新安法

  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公布,其中最值得高兴的事,注安的配备也纳入其中,以下为相关原文: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既然有法律法规规定,注安当然不会取消啦

  第二大证据:官方解释

  有注安取消的猜测绝大部分是原因是201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对其非行政许可审批,也就是取消了执业认定,接着安监局总局官网停止注册,对此小编经过多方打听和求证,得到以下官方回复:“现在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加紧研究依法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有关事宜,注册业务暂停受理,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后续工作作出明确的安排之后我们会及时的向社会公布。”所以给有关部门一点时间,相信他们会研究出一个最合理的考试方案。

  第三大证据:未来趋势

  2015年7月1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两项法规中都有提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修改,修改详情如下:

  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中必须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从这些规章修改来看的话,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可能注安将进行分类注册,所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并没有取消,危险化学类企业在验收和年审都要查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证书了

  综上所述,安全工程师是不会取消的,请广大考生耐心等待新政策,好好复习。


发表于 2015-7-27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吧,看看国庆前后能有结果木有要是能等1年,只能说明上面是喝稀饭
发表于 2015-7-27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法了,还会取消吗?
发表于 2015-7-27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写进安全法了还能取消-----不可能的
发表于 2015-7-27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写进安全法了还能取消-----不可能的
发表于 2015-7-27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的有理有据,赞同
发表于 2015-7-27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取消不大可能,到时候考试都有可能按专业来考试,可能性比较大
发表于 2015-7-28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刚考的注安证 不会废了把
发表于 2015-7-28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综上所述,安全工程师是不会取消的,请广大考生耐心等待新政策,好好复习。
发表于 2016-1-21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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