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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一公司3年不告知员工体检结果 员工被拖出尿毒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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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3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师傅在昆山某公司工作了近10年,2013年,公司通知他体检结果不理想,要复查,结果竟查出“尿毒症”!随后张师傅得知,在之前连续3年的体检中,自己都被查出了尿检不合格,但公司并未将体检结果通知张师傅,也未安排张师傅复查。气愤不已的张师傅一纸诉状将疾控中心和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回放
  3年未收到体检单 第4年查出“尿毒症”
  2006年左右,张师傅进入昆山某工业公司工作。从2011年开始,公司与市疾控中心签订了健康体检委托协议,由市疾控中心对公司职工进行职业病体检,体检结果由公司通知受检员工。在2010年、2011年、2012年三次单位体检中,张师傅均被检查出尿蛋白2+,隐血3+,结果显示不合格,体检表中清晰标明要求复查。但是,公司并未将体检结果通知张师傅,更未安排张师傅复查。
  2013年,公司又安排员工进行职业病体检。公司的工作人员又一次拿到了张师傅体检不合格的体检表,然而针对此次体检结果,昆山市疾控中心已经不是建议张师傅复查了,而是直接确诊了。2013年1月11日下午,张师傅所在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才到生产车间找到张师傅,并对张师傅说,张师傅体检报告有问题,小便不正常,要去复查。张师傅到了医院,当即就因“尿毒症”被直接收治入院。
  此后,张师傅前后住院3次,花费医药费13万余元。因张师傅已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张师傅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赔偿了8万元。
  2014年8月20日,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认为,公司和市疾控中心未告知体检结果、不组织复查的行为与张师傅未能实际治疗,最终发展成尿毒症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公司和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导致其未及时进行复查对张师傅人身损害后果产生的作用比例为25%。
  了解清楚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张师傅和家人气愤不已,一纸诉状将市疾控中心和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和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赔偿原告损失483349.98元。
  这件“荒唐事”根子出在哪 ?
  公司这么解释:
  异常项目并非职业病体检项目,没有通知员工的义务
  公司为何没有将体检结果告知张师傅呢?这其中有何隐情呢?在法庭上,昆山某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对此,公司是这样解释的:“我们公司组织原告体检是进行职业病体检,原告所述异常的项目并非职业病体检项目,我公司并没有通知员工的义务。”此外,公司还称,其已经口头跟原告通知过,但是并不能给出证据证明。
  此外,该公司还称,根据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应流程和规定,原告完全可以自己查询体检报告,原告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后果发生存在相应的过错。
  疾控中心这么辩白:
  体检报告交付给了公司,且已用网站履行告知义务
  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辩称:“我中心为原告进行健康检查是建立在我中心与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之上,体检报告都是交付给公司。”法律上规定,体检机构如果在发现体检人员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时,才有义务向体检人员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书面的告知义务,除此以外,体检机构应当将体检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再将体检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在目前医疗资源紧张情况下,如果体检报告有一项有异常就要求体检机构告知体检者,体检机构难堪重负。且体检机构没有体检者联系方式,难以直接交付书面体检报告。”
  此外,疾控中心还表示:“中心已经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履行方式是利用网站,原告可以凭自己身份证以及检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流转单上的条形码就能查到所有的体检结果,所以不存在我中心故意隐瞒体检结果的问题。”原告三次体检未向用人单位索要体检报告,也未向相关劳动部门反映,也未向体检机构提出,时隔3年,原告没有去治疗或咨询,这一责任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
  疾控中心也强调:“我们进行的是职业病检查,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的尿蛋白2+、隐血3+并不能推定为就是尿毒症,体检结果有很多原因都会检测到2+,所以作为体检机构,只要求其进行复查。”
  法院最后这么判的:
  两被告均有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2002年公布施行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因此,无论该体检报告异常项目是否涉及职业病,两被告均负有告知义务。
  若两被告其中任何一个履行该义务则可以避免或延缓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最终法院认为两被告过错责任较大,结合鉴定报告确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判决两被告对张师傅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张师傅最终获得了近16万元的赔偿金。

发表于 2015-8-13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发表于 2015-8-13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之前的工作单位岗中体检员工都收到体检报告。
 楼主| 发表于 2015-8-14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lijiecn 发表于 2015-8-13 22:25
我之前的工作单位岗中体检员工都收到体检报告。

都应该这样,不仅要发报告给他们,还要签字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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