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管理十条红线 (一)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串联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通风部门核定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上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违反规定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职务。 (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不执行防突措施;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或断层、陷落柱等构造;超防突检测范围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三)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当班必须停产;员工触犯岗位操作红线的要给予开除矿籍留矿使用处分,由安全副矿长负责落实,落实不到位的免去安全副矿长职务。 (四)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改变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一个采区内布置的同时作业的采掘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上级规定。以上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落实,不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或违反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的免去生产副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职务。 (五)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或滚筒直径大于2米的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设置“三专两闭锁”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继续使用和组织生产作业的;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未严格按规程措施规定设置监控系统断电范围,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 (六)未进行科学技术论证或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调整主要生产系统组织生产的;进入承压水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采取防范措施,未按措施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七)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强行使用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违反规定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八)瓦检工、安检工、爆破工必须由矿井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免去矿长职务。 (九)煤矿建设和施工项目实行承包(托管)时,必须承包(托管)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矿长职务。 (十)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组织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二、岗位操作十条红线 (一)“一风吹”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3﹪的;人员进入盲巷或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撤离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矿籍留矿使用处分。 (二)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的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的给予开除矿籍留矿使用处分。 (三)破坏通风设施或监测监控设备的;故意移动或遮挡传感器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监测监控中断后继续组织生产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矿籍留矿使用处分。 (四)违章放炮作业(使用不合格爆破器材放炮、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检”、不按规定设置警戒、违章处理瞎炮、残爆或未处理瞎炮、残爆进行其它作业;高突矿井放炮未断电)的给予开除矿籍留矿使用处分。 (五)违反规程、措施规定空顶作业的及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矿籍留矿使用处分。 (六)采掘过程中,未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措施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矿籍留矿使用处分。 (七)斜巷运输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矿籍留矿使用处分。 (八)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带电作业,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①、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②、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③、防爆接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④、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⑤、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 给予开除矿籍留矿使用处分。 (九)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给予开除矿籍留矿使用处分。 (十)未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矿籍留矿使用处分。
(晋煤集团 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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