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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实施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进步or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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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8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9月11日,安监总局政法司就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时隔两个多月后,对该《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的函于11月25日发出,详见http://dwz.cn/2fpHO7

两次征求意见的版本究竟有何不同,11.25版中改进的条款如果将来得以出台实施,会对安全生产工作产生何种影响?安全启见随意挑几处和大家聊聊。

1、监管部门职责变难

9.11版《规定》第三条中,监管部门的职责为“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11.25版《规定》第三条中:监管部门职责变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相比之下,明显感觉的出来,9.11版是更受安监干部欢迎的,因为他对安监部门的定位是「普法者」,而11.25版对安监部门的定位则是「监管者」,普法和监管哪一个更容易开展?大家都清楚。

2、模糊的问题具体化

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9.11版《规定》第六规定得很虚,不够具体,总结起来就是“建立健全、考核、公示”,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该是什么样的,却只字未提。

在11.25版《规定》第六条中,关于责任制的规定则相对具体得多,先是要求“责任制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紧接着说“责任制应当包括全部人员、全部岗位、全部经营活动”,应该说,还是很具体了的。

令人感到担忧的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企业制定和执行多是由安全部进行,最多由企业安委会进行,要被老板领导的安全部或安委会去考核老板,这到底能否执行?执行效果如何?需要画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3、难执行的问题模糊化

如果说11.25版《规定》中安全生产责任制条款进步了的话,那关于企业设立安委会的规定,则又退步了。

9.11版《规定》第八条规定,高危企业和普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设立安委会,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

11.25版《规定》第八条中,虽仍然要求高危行业和普通规模以上企业设立安委会,但谁来担任安委会主任,却给删了。。。。

在此之前,国家鼓励各地方政府提高安委会主任的级别,能让省长当的尽量别让副省长当,能让副省长当的尽量不让省安监局局长当,可11.25版《规定》中,企业的安委会谁来当却给删了,这是要闹哪样?难道要让安全员来当企业安委会的主任?实在不解!

4、分级监管具体化

央企、国企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应该由哪个级别的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这在过去曾经令不少基层安监干部感到头疼。

管吧,人家是地方纳税大户,级别很高,根本惹不起;不管吧,出了事一条“属地监管”摆出来,追责那是逃不了的。

在11.25版《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对央企、国企子公司、分公司的监管做了相对明确的规定,此外,分类监管、分级监管、属地监管如何搞,也要求各省政府拿出具体措施,并且报安监总局备案。

这样的规定,对理清央企、国企子、分公司监管、分类监管、分级监管、属地监管等应该说是有很好的促进作用的,如能得到较好的执行,今后生产安全事故中安监干部被“乱追责”的混乱局面或将得到改变。

分析了那么多,11.25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和9.11版相比起来,究竟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呢?谁能告诉我?

发表于 2015-12-8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12-8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要让安全员来当企业安委会的主任
发表于 2015-12-8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要让安全员来当企业安委会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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