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安监总政法[2015)12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 行政许可事项做好后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安全监管总局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大幅调整。为便于各地做好衔接工作,现就有关情况及后续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 (一)已取消、下放、调整及新增事项。 1.取消“海洋石油天然气项目、跨省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项目和其他高风险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或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以上地下开采煤矿、设计生产能力400万吨/年以上露天开采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其他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取消“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3.取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4.取消“中央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中央企业及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和“涉煤中央企业(总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 5.取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6.取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7.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的项目调整为“设计生产能力300万吨/年以上地下开采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000万吨/年以上露天开采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8.下放“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9.增加“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0.“重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核准的一个环节,不属于单独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再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行政许可目录。 |